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 (011457): 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10月18日 送出日期:2024年10月2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新华行业龙头主题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11457 股票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3-24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的 2024-04-15 薛子徵 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7-04-16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的 2024-10-17 赖庆鑫 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7-01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在合理的资产配置基础上,把握整体市场和各行业中的投资机会进 投资目标 行行业配置,并重点投资于各行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持续、稳定增长。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 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投资范围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和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 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 95%,投资于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 主要投资策略 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 务的投资策略。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 业绩比较基准 数收益率×1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风险收益特征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为由基金整体承担的年费用金额,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 2、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对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筛选、研究能力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2)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3)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机会。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2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3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5)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资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自动清盘的风险。 (7)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4008198866]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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