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00284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19:01:22 中财网
原标题:泰嘉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责任,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
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
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须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文件。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协助总裁开展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并购重
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

(十)开展以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市值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
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
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
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或公司因此被建议更换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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