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002079):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19:05:48 中财网
原标题:苏州固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 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 72号宏海大厦 19楼 电话/传真:86-512-6933026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固锝”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苏州固锝实施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本计划”或者“本次激励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3年 8月修订)》(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固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苏州固锝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事项”)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州固锝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2年 9月 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张杰、朱良保、叶玲于 2022年 9月 23日就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于 2022年 9月 23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 10月 19日,公司召开了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 10月 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 11月 16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84.80万份,行权价格为 10.32元/份。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2023年 9月 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 9月 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事项的批准
1、2024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2、2024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针对本次事项,公司董事会已经取得合法授权,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事项条件符合的情况
1、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激励对象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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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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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况,符合本 项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截至目前,本次可行权的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述情形, 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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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金额 行 (A) 权安排 目标值 触发值(An) (Am) 2022年至 2023 2022年至 2023 第二个 年两年累计营业 年两年累计营业 行权期 收入金额不低于 收入金额不低于 62亿元 57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 考核目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 业绩完成 公司层面 考核目标 度 行权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 An≤A < X=A/Am*100% 金额(A) Am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 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2)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计算结果将向下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2年年度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A10949号)、2023年年度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A10551号),公司 2022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3,268,199,300.82元、2023年营 业收入为 4,087,354,532.52元 (即 2022年至 2023年两年累 计 营 业 收 入 为 7,355,553,833.34元),高于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设置 的目标值 62亿元,满足第二个 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层面 行权比例为 100%。  
 行 权安排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金额 (A) 
  目标值 (Am)触发值(An)
 第二个 行权期2022年至 2023 年两年累计营业 收入金额不低于 62亿元2022年至 2023 年两年累计营业 收入金额不低于 57亿元
    
 业绩 考核目标业绩完成 度公司层面 行权比例(X)
 营业收入 金额(A)A≥AmX=100%
  An≤A < AmX=A/Am*100%
  A<An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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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整至百分比个位数。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 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 完成率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A+”、“A”、“B”、“C”、“D”5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在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达标的前提下,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 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的行权比例: 个人考 A+ A B C D 核结果 个人层 面行权 100% 80% 50% 0% 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 人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 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 “A+”、“A”、“B”或“C”4个档次,则激励对象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 对象因考核不合格或未达到计划可行权比例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 一年度。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 权的 134名激励对象中,因 4 人已离职、2人已退休导致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剩余 128名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A+”或者 “A”,本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均 为 100%。     
 个人考 核结果A+ABCD
 个人层 面行权 比例100%80%50%0%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登记以及注销等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 浩

负责人: 汤 敏 周 伟 希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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