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60113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10月修订)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交易的信息披露,确保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告至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对外披露。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对外披露的工作,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对外披露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设备、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要求的合同(包含获取中标通知)以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该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亿元人民币; (二)涉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亿元人民币;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涉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 1、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合同签约时间、合同签约方、合同金额等; 2、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3、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4、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5、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涉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 1、项目中标概况,包括中标项目、中标时间、中标金额等;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专业、项目承包方式、项目业主方、发包方、项目预计工期等; 3、交易对方情况(业主方、合同签约方),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4、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5、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6、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就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分阶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备,以便于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阶段:相关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在签署合同前 3 日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备预计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文稿、交易对方情况等文件,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书面报备已签署生效的合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阶段:相关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如有)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备相关书面资料;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阶段:相关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他可能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当日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事件重要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九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办法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需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情况、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如投标达到本办法所述标准,且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的,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协议,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待签署正式合同后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签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若公司根据本办法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其与交易对手签署的相关保密协议或损害公司、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条款可以豁免披露。公司决定对相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登记的事项包括: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豁免披露的原因、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办法: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超过”、“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附件 1: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要求——供应商适用(包括物料供应商、分包商) 附件 2: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要求——客户适用 附件 1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要求——供应商适用(包括物料供应 商、分包商)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要求——客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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