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兴玩具(00257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20:06:01 中财网
原标题:群兴玩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群兴玩具 证券代码:002575 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月
财务顾问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博鑫西藏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张金成
上市公司、公司、群兴玩具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博鑫苏州博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西藏博鑫的控股股东
苏州博尼洛苏州博尼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张金成先生控制的其 他企业
深圳星河深圳星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九连环北京九连环数据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行为
本次权益变动西藏博鑫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全部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105,000,000股(含本数 且不超过178,000,000股(含本数)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博鑫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之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章程》《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收购 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若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除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西藏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MACP4CQX1B
法定代表人张金成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7月20日
营业期限2023年7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曲水镇曲水村4组拉热路34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 活动)
股东情况苏州博鑫持股 99.00%,张金成持股 1.00%
2、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住所境外永久居留权
张金成中国320703197904******江苏省苏州市沧 浪区十梓街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说明如下:

序 号任职单 位名称注册 地主营业务职务任职起止 日期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 产权关系
1群兴玩 具广东 省汕 头市自有物业 租赁及园 区运营先后担任董事长 助理、资本运营中 心总经理、董事、 董事长、总经理, 并暂时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2020年 2 月至今是,直接持股2.66%此 外,截至2024年10月10 日日,其还通过北京九 连环间接享有群兴玩 具0.0025%的股份权益
2西藏博 鑫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尚未开展 实际业务执行董事2023年 7 月至今是,直接持股1.00%,通 过苏州博鑫间接持股 99.00%
3苏州博 鑫江苏 省苏 州市尚未开展 实际业务执行董事2022年 10 月至今是,直接持股100%
4苏州喝 好酒酒 业有限 公司江苏 省苏 州市酒类销售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2021年 3 月至今是,为群兴玩具全资子 公司
5杭州图 灵引擎 科技有 限公司浙江 省杭 州市智能算力 租赁服务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2024年 1 月至今是,为群兴玩具全资孙 公司
注:除特殊说明外,产权关系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的情况
3、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苏州博鑫和张金成先生分别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99.00%和1.00%股权,且张金成先生持有苏州博鑫100%股权,因此张金成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博鑫100%股权,对其形成控制;此外,张金成先生为西藏博鑫的执行董 事,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博鑫将与张金成先生共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根据《收 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西藏博鑫与张金成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主体。 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金成先生 实际控制的企业,张金成先生通过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博鑫间接持有信 息披露义务人99.00%股权并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苏州博鑫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99.0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博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C0J04H7M
法定代表人张金成
注册资本1,000.00万
成立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78号4幢F026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苏州博鑫的股权结构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张金成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之“2、一致行动人”。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核心业务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无对外投资及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苏州博鑫,其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尚未开展实际业务。除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外,苏州博鑫还持有苏州博尼洛95.00%股权,为苏州博尼洛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金成先生,除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外,张金成先生直接及通过苏州博鑫间接持有苏州博尼洛合计100%股权,为苏州博尼洛的实际控制人。

苏州博尼洛成立于2023年12月29日,成立时间较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无对外投资及控制的企业。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3年7月20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开展实际业务,自成立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6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
总资产0.400.40
净资产0.400.40
项目2024年1-6月自成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0.000.00
净利润0.00-13.1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苏州博鑫成立于2022年10月21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开展实际业务,自成立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6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
总资产1,009.991,010.19
净资产984.48984.68
项目2024年1-6月自成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0.000.00
净利润-0.20-15.32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且为单体财务报表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张金成先生为自然人,故无财务资料。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非失信被执行人。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国籍长期居 住地身份证号境外永久 居留权
张金成执行董 事1979年4月中国江苏省 苏州市32070319790 4******
顾亚奇总经理1983年9月中国江苏省 徐州市32030319830 9******
潘夏英财务负 责人1968年5月中国江苏省 苏州市32052419680 5******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非失信被执行人。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1、明确实际控制人,有利于稳定公司控制权,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保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虽然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但分散的股权结构仍给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金成先生所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张金成先生由此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从而解决公司历史长期面临的股权分散、实际控制权稳定性较弱的问题以及现阶段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下对公司业务稳定性的潜在影响,并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内部决策机制。

张金成先生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并根据《收购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诺股份锁定,体现了其长期投资与大力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本次发行完成后,张金成先生将进一步推进公司业务转型升级,解决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张金成先生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及产业投资经验,自任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来,其逐步参与并主导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的制定与执行,并努力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探索主营业务拓展方向,保障公司规范运营。

此外,张金成先生通过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有利于明确关键少数责任,符合当前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政策,有助于强化公司管理层与控股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进而延续公司近年来辛苦经营的积极且稳健的经营方针和策略,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稳定提供有利支持。

(二)缓解营运资金及智能算力租赁业务资金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传统业务整体盈利能力偏弱,为提升股东回报,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积极推动公司传统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始终探索利用上市公司平台进行新业务布局,优化业务结构、推动业务转型。

现阶段,公司自有资金、银行授信等能够支持传统业务的开展以及智能算力租赁业务的前期需求,但鉴于公司正处于战略转型以及业务开拓的重要阶段,仅依靠自身积累和银行授信难以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全部资金需求。公司仍需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借助资本市场力量实现发展战略,助力公司持续健康成长。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有效缓解公司潜在的资金压力,满足智能算力租赁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为后续上市公司在战略布局、业务拓展、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加大投入奠定基础。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拥有权益股份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程序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4年10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同日,西藏博鑫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由于张金成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张金成先生通过西藏博鑫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构成《收购办法》规定的管理层收购。本次发行尚需履行《收购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并经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比例的变动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低于105,0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78,000,000股(含本数)A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张金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7,094,000股股份,截至2024年10月10日,张金成先生还通过北京九连环间接享有公司15,840股股份权益。

鉴于张金成先生非北京九连环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2024年10月10日,北京九连环仅直接持有公司16,0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仅为0.0025%,且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北京九连环持有的公司该等股份因借款合同纠纷尚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的过程中,故在测算本次发行后张金成先生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时,未包括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其通过北京九连环间接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按照发行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后,张金成先生将通过西藏博鑫间接控制公司178,00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1.69%,加之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控制的17,094,000股股份,本次发行后张金成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23.77%,公司现第一大股东深圳星河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减少至6.15%。

按照发行数量下限测算,本次发行后,张金成先生将通过西藏博鑫间接控制公司105,00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4.04%,加之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控制的17,094,000股股份,本次发行后张金成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16.33%,公司现第一大股东深圳星河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减少至6.75%。

本次发行前后,张金成先生及西藏博鑫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最终 控制 方直接股东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 量持股比例按上限测算 按下限测算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张金 成西藏博鑫--17,800.0021.69%10,500.0014.04%
 张金成1,709.402.66%1,709.402.08%1,709.402.29%
合计1,709.402.66%19,509.4023.77%12,209.4016.33% 
公司股本64,272.00100.00%82,072.00100.00%74,772.00100.00% 
注:上表中张金成先生的持股情况未包括其通过北京九连环间接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博鑫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张金成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经核查,2024年10月14日,公司与西藏博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藏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发行价格及认购数量
1、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2、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105,0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78,0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则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如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支付方式
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书规定的具体缴款期限,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甲方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共享。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成立;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七)协议变更、解除及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取得必要的批准和同意,双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对本协议条款或对乙方本次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提出监管要求的,双方将以该等监管要求为基础,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的条件或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如有不一致的,以该等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对方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和权利后,本协议自然终止。

(八)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深交所审核通过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3、如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且在守约一方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一方立即采取行动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后的30日内,违约一方没有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则守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张金成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7,094,000股股份,该部分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

此外,截至2024年10月10日,张金成先生通过北京九连环间接享有公司15,840股股份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北京九连环持有的公司该等股份因借款合同纠纷尚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的过程中。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低于
105,0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78,000,000股(含本数)A股股票,认购价格为3.99元/股,认购价款总额不低于418,950,000.00元(含本数)且不超过710,220,000.00元(含本数)。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认购股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认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张金成先生及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除外)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张金成先生及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若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亦不存在主导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拟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因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暂时空缺,总经理张金成先生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合适时机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秘书适当人选。除该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拟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会增加、股本结构将会有所调整,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结构、注册资本等方面进行相应修改。

除上述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将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继续保持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或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2、本次发行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保持独立,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间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承诺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督促下属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3、本承诺函自出具日始生效,在承诺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承诺人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为充分保护权益变动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利益,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在承诺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及所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3、本承诺函自出具日始生效,在承诺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承诺人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西藏博鑫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张金成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张金成先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张金成先生,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张金成先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本核查意见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张金成先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
份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一致行动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结算公司查询结果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核查意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二、对本次权益变动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上述聘请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财务顾问主办人: 樊启昶 周子露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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