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科技(872895):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22:15:39 中财网
原标题:花溪科技: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10,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97%,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序号股东姓名 或名称是否为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其一 致行动人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任职情况本次解 限售原 因本次解除 限售登记 股票数量本次解 除限售 股数占 公司总 股本比 例尚未解除 限售的股 票数量
1张思锋C8,330,00014.74%0
2李素玲C1,720,0003.04%0
3景建群董事兼总 经理C、A110,0000.19%330,000
合计10,160,00017.97%330,000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月 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思锋、李素玲和公司董事、总经理景建群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股份限售的承诺。股份限售期限为 2023年 4月 6日至 2024年 10月 5日。

根据招股说明书“九、重要承诺(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思锋、李素玲的重要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2、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景建群的重要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 2023年 4月 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从 2023年 4月 7日到 2023年 5月 9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6.60元/股,已触发股票延长锁定期 6个月履行承诺的条件。该事项已于 2023年 5月 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根据以上承诺,公司已对张思锋、李素玲、景建群所持的股份办理限售业务,限售期间为 2023年 4月 6日至 2024年 10月 5日。截止目前,已过限售期间,现对张思锋、李素玲持有的股份总数和景建群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解除限售。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数量(股)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28,736,90050.84%
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1、高管股份13,069,80023.12%
 2、个人或基金14,717,30026.04%
 3、其他法人00%
 4、限制性股票00%
 5、其他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27,787,10049.16%
总股本56,524,000100.00%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及限售名册》;
(二)《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书》。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