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鸿科技(836395):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22:15:41 中财网
原标题:朗鸿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4年 10月 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118)。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0日至 2024年 10月 20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 10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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