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3014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通”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世纪恒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7号)同意注册,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66.6667万股,发行价格为26.3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9,966,675.45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3,681,225.18元,实际到账金额为599,966,675.45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12日对世纪恒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第6045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及使用情况如下: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车主服务支撑平台开发及技术升级项目”“世纪恒通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大客户开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调整,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到账以来,上市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但鉴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秉承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审慎、科学地安排募集资金投入,导致募投项目未能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目前募投项目的建设工作仍在有序推进中,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周期以及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外部市场环境发展预期等因素,为了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审慎性原则,上市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 上市公司将及时跟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积极协调各项资源配置,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从而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后续的顺利实施。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调整,该调整系上市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谨慎决定,从短期来看,募投项目无法及时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但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更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与地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上市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市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七、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上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世纪恒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杜元灿 王宇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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