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30139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英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59号文《关于同意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3.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778.00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995.3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782.63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5月 18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5月 1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17号”《验资报告》。 根据《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及公司于 2024年 3月 4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以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于 2023年 5月 18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灵芝路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于 2024年 1月 9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4年 3月 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在浙江安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铺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于 2024年 4月 15日与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年产 1,000套蒸发式冷凝器成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于 2024年 4月17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于 2024年 4月 15日与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年产 1,000套蒸发式冷凝器成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于 2024年 4月17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 2024年 10月 22日,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年产 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预计募集资金节余金额”实际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以上述项目对应的专项账户于资金转出日余额为准; 2、“扣除手续费的银行利息及理财收入净额”系指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 注: 1、“预计募集资金节余金额”实际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以上述项目对应的专项账户于资金转出日余额为准; 2、“扣除手续费的银行利息及理财收入净额”系指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 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了一定的理财收益。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保障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节余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投项目尚需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将由自有资金支付。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宜。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在“年产 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事项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募投项目尚需支付的尾款将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进行支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节余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投项目尚需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将由自有资金支付。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宜。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10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年产 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年产 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达成预期目标,公司本次将前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和理财收入以及未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在节余资金划转完成后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年产 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此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 10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成预期目标,公司本次将前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和理财收入以及未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在节余资金划转完成后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10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年产 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年产 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达成预期目标,公司本次将前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和理财收入以及未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 10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成预期目标,公司本次将前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和理财收入以及未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孙书利 廖 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0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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