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利机械(301298):董事会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 (经2024年10月22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卷与归档 第二条 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三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相关资料、董事会相关资料、监事会相关资料等。 (二)融资资料,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文件资料、再融资文件资料,再融资资料按照再融资的方式归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等。 (三)关联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等文件资料。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接听投资者热线、接待调研、网络互动平台回复等方式方法维护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形成的文件资料。 (五)专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券商、银行、保险、基金、媒体等往来文件资料。 (六)其他资料,其他对公司各项活动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立卷归档的要求: (一)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真实,签署齐全。 (二)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卷、编目。文件归档中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间的相互联系,确定类别、保管期限、排列、编号、固定位置等。 第四条 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归档流程管理: (一)接收或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及时整理,科学分类,及时入库上架,存放在指定位置;同时对纸质文件扫描形成电子文件,存入指定位置,原则上做到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存储。 (二)应当制定本部门档案入库、出库登记表,用于档案文件的存取记录,档案资料每半年盘点一次,对存在遗漏、缺失、毁损的文件资料,报主管领导妥善解决。 第三章 档案保管与移交 第五条 档案保管一般规定: (一)原则上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日常维护。 (二)纸质文件存储过程中需要防潮、防尘并定期检查,配备相应数量的档案装具。 (三)电子文件是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处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标、音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电子文件的管理,参考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部门对重要的纸质文件进行扫描备份,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存储。 (五)档案管理人员离职之前应该将手中的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完毕,方可离职。 第六条 档案保管的期限: (一)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在保证最低保管期限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可自主设置保管期限的年限。 (二)本部门应依据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特征,编制本部门各类文件材料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 档案借阅 第七条 借阅要求: (一)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泄密、涂改、拆散,未经许可不得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 (二)凡借阅的档案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对于外借的文件资料需要签署档案外借保密承诺书,以避免经办人员有意或无意泄露文件内容,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第八条 借阅流程: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单位或者个人借阅档案的目的和用途,评估借阅风险,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详细登记借阅单位或者个人信息,方可借阅。 第九条 外借档案追踪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需追踪外借档案;尤其是对借阅超期的文件,档案管理人员需要与借阅人取得联系,询问档案超期未归的原因并评估风险,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条 档案鉴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按密级分:绝密档案、机密档案、秘密档案、一般(无密级)档案四个等级。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部门做出以下分类:绝密档案涉及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保管期限为永久;机密档案和秘密档案涉及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保管期限为30年;一般档案(无密级)不涉及公司秘密,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对于已到存储年限的档案,应该报主管领导审批,由一人执行销毁程序,另一人负责全流程监销。在销毁之前需要遵循“保存从宽,销毁从严”的原则再次确认资料的重要性程度,避免误销。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泄露公司档案秘密的,涂改、拆散或未经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司内通报批评等处罚;如造成恶劣后果者,视情况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还,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司内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如因遗失档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后果者,视情况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丢失、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调阅流程或擅自提供泄漏档案机密,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0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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