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域股份(001326):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并协助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化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映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如需):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需)。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结合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舆情信息发布主体沟通情况,防范因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造成舆情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主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