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迪技术(3016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声 明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人”或“本保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泰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名称 ..................................................................................................... 3 二、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 3 三、本次发行项目的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的说明 ..... 4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 9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2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14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的核查 ................................................... 19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 20 八、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 20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 22 一、保荐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2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23 附件.............................................................................................................................. 2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凤伟俊: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参与普路通 IPO项目、青岛华瑞 IPO项目、经纬纺机非公开发行项目、长电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华东重机非公开发行项目、普路通非公开发行项目、海普瑞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茂业商厦可交换债项目、比亚迪员工持股计划项目、奥特迅股权激励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妍: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CFA、中国注册会计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冠豪高新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茂业商厦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发行项目的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郑云雷,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参与恒铭达(002947)、玉马遮阳(300993)等 IPO项目,具备多个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的审计经验。 项目组其他成员:姜晓真(已调岗)、刘静、尹澎华、彭传国、王秀娟、韦小闲(已离职)、张世邦、冯伊苇。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松禾成长穿透至上层存在保荐人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的情形,保荐人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极低,在 0.0000000001%以下。除此之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人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了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1、本保荐人委派项目组于 2022年 10月正式进场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2023年 1月 19日,本保荐人召开了立项会议,审议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立项事宜;2023年 1月 31日,本保荐人下发“立项股 2023年 03号”项目立项决议,同意本项目立项。 2、项目组于 2023年 3月向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质控部(以下简称“投行委质控部”)发起质控审核流程。2023年 3月 27日至 2023年 5月 10日,投行委质控部组织了对项目申请文件与工作底稿核查。投行委质控部对申报文件的质量、材料的完备性、发行人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出具了《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质量控制报告》(质控股 2023年 14号)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底稿验收股 2023年14号)。 3、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内核申请。内核申请经投行委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 4、项目组根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将全套申报材料在内核会议之前发送给内核小组成员。 5、2023年 5月 19日,在济南市经七路 86号证券大厦 705会议室,保荐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未现场出席的内核小组成员以电话参会)。证券发行审核部汇总出具了《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意见》。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全套材料,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相关修改及说明已由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并经内核委员确认。 (二)内核意见 经本保荐人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审核,表决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在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保荐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2023年 3月 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3年 3月 31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保荐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保荐人核查: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1)本保荐人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成立于 2015年 9月28日,并于 2021年 7月 1日依法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 3年以上。 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经核查: ①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一系列规范运作制度,该等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订、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③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机制,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1)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访谈了财务负责人及财务相关人员,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与核算流程,对重要事项进行抽查,并咨询申报会计师意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抽查了发行人重点业务(销售和采购等)资料,并与申报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管理层《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和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4年 6月 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1)保荐人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走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访谈了相关当事人和取得了相关原始单证,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自动化驱动产品业务、智能操控系统业务和管理系统软件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本保荐人查阅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查询所属行业的主要政策文件并访谈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1)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自动化驱动产品业务、智能操控系统业务和管理系统软件业务。发行人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2)本保荐人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并取得了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最近 3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下游行业景气度风险 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与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发行人客户所处行业集中度较高,以港口、水泥等行业客户以及起重机械、盾构机等大型设备制造厂商为主,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涉及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筑行业,拓展应用于石油、冶金、物流、船舶、纺织等行业。公司主要客户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景气度、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和行业周期等因素影响较为明显。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整体增速放缓、产业政策趋严或者某一细分行业呈周期性下行趋势,则会导致下游行业发展景气度不足。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成本费用、不断拓展新客户和开发新产品,则会使得公司产品销量、价格、毛利率受到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公司面临业绩增速放缓或下降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1、自动化驱动产品市场竞争风险 在工业自动化产品市场中,西门子、ABB、安川等外资企业以及汇川技术、英威腾等国内企业凭借品牌、技术和资本优势,占据大部分国内低压变频器市场,公司相较于变频器市场头部企业市场份额较小,且目前优势主要集中在特定行业领域。若未来变频器市场整体增速放缓,则整体市场竞争压力将会加大,同时头部品牌可能会加大在公司优势领域的市场拓展力度,公司扩大自动化驱动产品市场份额的难度则会进一步增加。 2、智能操控系统市场竞争风险 在相关产业政策的不断推动下,当前智能操控系统市场整体处于前期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应用技术成熟,以及港口、水泥等行业对智能操控系统市场需求的逐步释放,将会有更多的竞争对手进入。同时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层次及深度不断提升,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如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客户需求,将对公司智能操控系统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降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59%、39.35%、41.01%和41.96%,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2,704.23万元、50,452.90万元、54,521.43万元和21,394.9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894.41万元、7,531.63万元、7,909.38万元和 2,125.29万元。公司毛利率的波动主要受产品销售结构、行业竞争状况、采购成本和人力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且公司目前整体规模较头部企业较小。 如果未来出现公司销售结构向低毛利率产品倾斜、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及人力成本上升等情形,或者由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的研发创新、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产能布局、成本管控等未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则公司将无法及时满足市场需求,持续保持产(四)生产场所租赁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的生产厂房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并与出租方签署了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且计划在已取得武汉市江夏区产权证号为鄂(2022)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 0033151号的土地使用权新建自有厂房。如果未来出现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公司自有厂房建设进度延后或公司在厂房搬迁过程中未能合理安排等特殊情形,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有 3处租赁房屋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且未能进行房屋租赁备案,该等租赁房屋合计面积 2,339.12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屋总面积的比例为 13.23%。若由于租赁房屋权属瑕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前述经营场所,公司需要对前述经营场所进行调整或更换,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计 2024年度营业收入 66,181.81万元,同比增长 21.01%;预计 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396.72万元,同比增长 20.22%;预计 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10,236.52万元,同比增长 29.42%。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还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公司 2024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1、工业自动化行业发展概览 工业自动化产品是现代化工厂实现规模、高效、精准、智能、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应用十分广泛,发展前景良好。进入 21世纪以来,以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等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进一步整合机械和电子系统,工业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与之相应的工业自动化设备需求也不断增长。 我国工业自动化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尤其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我国传统工业技术改造、工厂自动化和企业信息化均需要大量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市场潜力巨大。中国工控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工业自动化市场规模达到 2,611亿元,同比增长 3.2%。伴随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深化,预计 2023年市场规模将达到 2,822亿元。 近些年,我国政府制定的工业自动化控制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地引导和支持作用,国产品牌凭借快速响应、成本、服务等本土化优势不断缩小与国际巨头在产品性能、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距,市场份额自 2009年的 24.80%逐渐增长到 2023年的 45.90%,工控行业正进入一个国产品牌全面替代进口品牌的快速发展阶段,国内厂商市场占有率将有望不断提高。 2、变频器行业发展状况 变频器通过应用变频技术与微电子技术达到调节电动机变频调速、软启动、节能等功能,此外变频器还能通过连接 PLC进行更准确有效的控制,在工业自动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工作电压,可分为中低压与高压变频器,低于 3KV的归为中低压变频器(低于 690V的为低压变频器),发行人自动化驱动产品属于低压变频器。 根据中国工控网数据,2020-2022年,我国低压变频器市场规模分别达到236.0亿元、283.0亿元、290.0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 11.85%、19.92%、2.47%,2022年以来整体经济出现恢复态势,随着投资稳定增长和出口订单回流,整体低压变频器市场表现良好,预计 2025年低压变频器市场规模将达到 334.8亿元。 3、智慧港口行业发展前景 我国智慧港口建设已从探索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各地智慧港口落地进程加快。 2022年 1月,国务院《“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提出推进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等港口既有集装箱码头智能化改造,同时加快新一代自动化码头的建设。为响应《“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要求,全国沿海、沿江主要省市相应出台智慧港口发展政策,我国智慧港口建设将迎来政策红利期和快速发展期,智慧港口建设的市场规模也将逐步增大。 根据观研报告网数据统计,2021年我国智慧港口行业市场规模为29.04亿元,较 2017年增加 17.99亿元,年均复合增长达到 27.32%,预计到 2025年我国智慧港口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 60.96亿元。 4、水泥行业智能化发展前景 水泥行业作为国内碳排放重要来源,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对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及各部委对水泥行业减排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并提出了产能置换、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等具体举措。国家发改委《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提出到 2025年,水泥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的熟料产能比例达到 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增强。工信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推动水泥行业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助力行业绿色化转型,到 2025年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下降 3%以上。政策目标约束下,水泥熟料生产线向“小改大”“绿色化”“智能化”发展,逐步改造置换落后产能有望成为水泥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根据全球最大的水泥技术装备工程系统集成服务商中材国际(股票代码:600970)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我国目前在运行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中运转 10年以上的线大概有 1,400余条,均有着智能化改造的需求。根据申万宏源、中邮证券、开源证券等多家研究机构预测,2022年到 2025年水泥行业完成智能化改造产线数量在 500条至 880条之间,单条水泥产线智能化改造成本在 2,500万元至 4,300万元之间。假设均按照保守估计到 2025年完成 500条水泥产线智能化改造,单条水泥产线智能化改造投资为 2,500万元,则 2022-2025年国内水泥产线智能化改造潜在空间合计为 125亿元,国内水泥产线智能化改造年均市场规模为 31.25亿元。 “双碳”政策约束下,水泥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景气度有望保持高位,水泥行业智能化市场发展空间也将扩大。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长期扎实的技术积累及技术研发优势 长期以来,公司重视技术积累和产品研发,适时结合市场需求变化,调整公司技术研发策略和方向,持续不断进行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公司较强的研发实力与创新能力提升了公司产品竞争力与行业影响力。 公司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掌握了电机矢量控制技术、整流回馈控制技术、带负载电机动态自学习技术以及多模态融合感知技术、防摇定位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公司为满足盾构行业高可靠性要求与高性能驱动需求而开发的矢量控制变频器 2019年就成功应用于中交天和盾构机刀盘驱动,是少数具备成熟商用条件的国产盾构刀盘变频器,其无速度传感器矢量控制性能指标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智能操控系统业务发展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在港口行业智能化、水泥智能化等行业领域中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截至 2024年 6月末,公司在册研发人员共计 112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 19.5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共拥有专利 128项,其中发明专利 30项、实用新型专利 87项、外观设计专利 11项。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8.11%、6.65%、7.39%和 8.57%。 公司研发与技术实力也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变频器产品、港口行业智能化等领域先后参与编写 2项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6项团体或地方标准;公司“集装箱堆场作业系统数字化和网络化操作技术及其应用”、“传统干散货码头绿色智慧一体化管理和全流程智能控制技术研究及应用”荣获“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门座起重机智能化全自动控制系统研发及应用”荣获“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集装箱港口无人堆场机械群远程控制技术及其应用研究”荣获“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公司还获得自动化行业、水泥信息化、建材智能化等领域多个荣誉称号。 2、从驱动产品到智能系统的产业链布局优势 公司已深耕港口行业变频器等自动化驱动产品多年,自动化驱动产品已进入下游多个领域,公司变频器产品在建筑机械(工程机械)、港口机械、起重机械、盾构机等细分市场建立了显著的市场优势,并积累相应客户资源和供应链管理经验。 公司在多年自动化驱动产品生产经验及客户资源积累基础上,可针对港口、水泥等行业快速形成工艺流程设计并形成适用不同作业场景、部署高效率、功能完善、可用程度高的定制化方案规划,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软硬件的无缝对接,满足客户不同场景、不同机型的智能操控系统需求,有效提高客户作业效率并且能确保稳定安全运行。 公司具备独特的产业链布局优势,产品线涵盖自动化驱动产品、智能操控系统以及管理系统软件,公司将技术资源、客户资源、供应链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竞争优势,推动业务快速发展。 3、优质客户长期稳定,服务响应高效 公司目前客户群体主要为大型央企、国企、行业龙头企业,客户资信好,合作粘性强,且细分领域客户渗透率高,品牌优势明显。凭借着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优势,公司不仅获取行业内知名客户渠道资源,还依托着由此建立的行业良好口碑形象,进一步向下游领域延伸业务。公司自动化驱动产品在港口机械、工程机械、盾构机械领域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我国 63个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中,公司自动化驱动产品已成功应用在其中 45个港口中;公司塔式起重机获得徐工机械、马尼托瓦克、陕西建机等行业一线品牌商的认可;2021年及 2022年度国内市场排名前三的盾构机品牌产均为公司客户。公司智能操控系统已经在宁波舟山港、深圳妈湾港、广州港、厦门港、连云港港、洋浦港、日照港、黄骅港、湛江港、秦皇岛港、珠海港、威海港(青岛港集团)、重庆港、武汉港、南京港等众多港口得到落地应用;另根据中国水泥协会发布的 2023年全国水泥生产企业熟料产能排名,产能 5,000万吨以上企业有 7家,公司智能操控系统已成功在其中 5家实现应用,包括中国建材、冀东水泥、华润水泥、华新水泥、山水水泥。 另外,公司建立起了涵盖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方位客户服务体系,为产品的最终交付提供技术保障,并在产品使用周期中持续提升产品使用体验以及客户粘性,进而形成与客户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对终端应用的跟踪服务等深化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4、核心团队长期稳定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公司的四位创始人团队具备丰富行业经验及行业资源,自联合创业至今,稳定合作超过二十年。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长期在公司任职,亦较为稳定。公司自动化驱动产品目前主要应用在港口、水泥等行业以及建筑机械、盾构机等工程机械领域,产品线主要针对行业应用场景开发变频器及行业专机产品,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技术团队持续对下游客户工艺需求进行研究了解以及与客户的持续沟通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智能操控系统业务为非标准化业务,涉及市场开拓、招投标以及设计、现场安装调试、售后维护等诸多环节,规模化经营对经营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核心管理层及技术团队为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管理机制、治理结构和业务管理体系,为公司持续成长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以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市场地位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等情况的分析,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细分领域市场地位突出,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核心竞争力突出,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的核查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保荐人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本保荐人认为,上述期间内,发行人经营状况正常。发行人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群体、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 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人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查阅了发行人所有法人股东的工商信息,并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发行人法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3名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均已纳入金融产品监管,具体情况如下:
八、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4年 5月 1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本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机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及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等内容。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的相关要求。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荐人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本保荐人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审核材料、见证、出具法律意见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年 3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本保荐人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拟在本次见证服务结束后,通过自有资金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支付 7万元(含增值税)作为本次发行见证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人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的情况。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1、发行人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2、发行人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事务所;3、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4、发行人聘请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5、发行人聘请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出具相关报告;6、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整理及电子化支持服务;7、发行人聘请深圳市万全智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公司财经公关顾问服务工作。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本保荐人除聘请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深圳市万全智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附件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现授权凤伟俊、张妍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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