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002227):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4年10月)

时间:2024年10月23日 00:02:01 中财网
原标题:奥 特 迅: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4年10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二○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1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2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 4 第五章 监督与信息披露 .................................... 5 第六章 信息安全 .......................................... 5 第七章 附 则 ............................................. 6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指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证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x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五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四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七)公司认为有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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