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300481):濮阳惠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09:15:47 中财网
原标题:濮阳惠成:濮阳惠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第十二条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有:(一)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公司信息。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

第十三条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应遵循准确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使用文字准确。

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

(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证券部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类。

(四)公司行政部进行保密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董事长批准披露。

(六)由证券部将合规信息通过前条所列渠道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需文字、图像资料的收集通过公司内网完成。文字稿件必须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稿件中涉及的证书、图表、图象等不可录入资料必须经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一同提交。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现场调研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由于工作失职,导致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免除其职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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