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1条修订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
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18条修订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
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
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6条修订 |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 | 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
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7条修订 |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
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
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8条修订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
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26条修订
条文合并 |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
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10、6.3.12条修
订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
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
施前对外公告。 | |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
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
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
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后及时公告。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15、6.3.16条修
订 |
第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
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
荐人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
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 |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
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24条修订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 |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
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12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25条修订 |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
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
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
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
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13、6.3.14条修
订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 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19条增加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
具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21条修订 |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
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
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元或
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11条修订 |
第二十三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
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
因项目终止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
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22条修订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
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
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 位置调整 | 位置调整 |
—— | 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
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
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6.3.27条修订 |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 删除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未要求独
立董事对募集资金发
表意见 |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