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002128):《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修订)新旧条款对照表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09:40:32 中财网
原标题:电投能源:《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修订)新旧条款对照表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修订)新旧条款对照表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1第二条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制修订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及集团公司管 理要求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明确章程定位。
2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由公司制定并发布的对公司和所属单位及职工 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公司 本部及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上级规定 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结合企业战略和管理实际, 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规范程序制定印发的,对本单位及下 属单位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效期内适用 权责对应的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 “指导意见”“通知”“方案”“大纲”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标准”“规程”“指引”“规范”等管理标准、技术 标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但应符合本规定所称 规章制度的原则性要求。明确制度解释和范围。
3第四条 制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二)符合公司章程;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四)注重结合公司实际。第五条 制度建设应按照“少、全、畅”要求,突 出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体系完整。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全范围,明确制度明确制度管理应涵 盖全生命周期,按照“少、全 畅”要求,突出依法合规、体 系完整、科学规范、管用有效 管理闭环等五项原则。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制度之间层级合理、互相衔接、边界清晰、流程顺畅, 制度内容不重叠、不交叉、不冲突、无空白。 (三)科学规范。体现公司战略发展、资源配置、 资本运营、风险控制、监督考核等总体要求,格式规范 内容简洁、逻辑严谨。 (四)管用有效。强化针对性、适用性、指导性、 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实际,运行有效。 (五)管理闭环。坚持制度建设与执行并重,通过 业务检查、内控评价、审计、巡察等手段,形成制度建 设、评估、改进、监督的管理闭环。 
4第六条 权责清单是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对上下级单位间权责界面、关键管控事项、责任范围等 规定的归集。 权责清单应与《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贯彻落实“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及其清单保持一致,以后 者为准;其他制度应与权责清单一致,以权责清单为准增加权责清单内容
5第六条 公司法律部门是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 (一)拟订制度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制度体系框架及年度制度制修订计第八条 公司法律部门是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 职责: (一)拟订制度管理相关制度,组织设计、优化制 度体系体系架构;优化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划; (三)牵头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制度; (四)对制度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 (五)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制度宣传培训; (七)组织对制度进行清理、升版和汇编。(二)组织编制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编制、升版 本部权责清单; (三)对制度草案开展法律合规及综合性归口审查 (四)组织开展制度检查、宣贯、培训、评估、清 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五)组织对制度进行清理、升版和汇编; (六)指导公司所属单位的制度建设工作。 
6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是制度建设的承办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 (一)根据制度评估评价情况,提出年度制度制修 订计划建议; (二)按照下达的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组织或参 与起草相关制度; (三)对与本部门职能职责相关的制度提出意见和 建议; (四)负责相关制度的宣传培训、执行、检查和评 估。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是制度建设的主责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体系、制度 计划,提出本部与三级单位的权责界面; (二)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本部门制度的合法合 规、风险内控等要求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制度立 改、废、释、实施等工作; (三)对本部门制度开展检查、宣贯、培训、评估 清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四)对其他部门的相关制度草案提出专业意见; (五)组织开展本领域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 表单信息化相关工作; (六)指导公司所属单位在本业务领域的制度建设优化制度承办部门职责。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工作,做好适用所属单位的制度内化及解释工作。 
7第十条 公司制度分别由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 办公会、专题会议等会议依据各自权限审定。删除审定权责在修订后第二十九 条有明确规定。
8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部门负责对公司制度的建设、 执行、检查和评估开展再监督。删除不再规定纪检部门和总法律 顾问职责。
9第十二条 总法律顾问负责组织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开展制度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制度制修订计划, 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制度,开展制度评估升版,并对制 度合法合规性审查进行复核。删除 
10第十条 各三级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制度建设; (二)及时向公司本部反馈制度及权责清单规定事 项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明确三级单位职责。
11第十一条 公司制度分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战 略管理、业务管理、职能管理、监督五大类。第十一条 公司制度体系按业务、职能进行分类, 并实施分级管理。修改制度分类。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12第十二条 公司制度分为两级。 一级制度是有关某一方面工作的全面的、长远性的 重要制度,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则、规定等;二级制度 是实施一级制度或规范具体事务的制度,名称一般称实 施办法、实施细则等。第十二条 公司制度层级由一级规定(规则)、二级 办法和三级细则构成。 一级规定(规则):是指公司在某业务领域的基础性 统领性、全面性、原则性或长远性的重要制度,含董事 会及授权决策事项清单、“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中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总部权责清单。一级规定(规则) 及其条目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级办法:从属于一级规定(规则),是对一级规定 (规则)管理事项进行细化完善以及规范具体事务的制 度。 三级细则:配套上位制度制定的细化程序、方法、 步骤或措施,是对具体问题、操作事项进行详细解释或 规范的制度。将制度等级调整为三级。
13第十五条 三级单位可参照公司制度体系,结合实 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制度体系。其中,生产类制度可结合 本规定原则性要求和企业实际进行自主管理。明确三级单位制度体系。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14第十六条 公司主责部门应对本部门承接集团公 司的制度开展适用性制修订,及时完善公司制度体系。 如集团公司制度具备在公司直接适用的条件,可不再另 行制定,但应纳入公司制度体系。如集团公司制度无法 直接适用,主责部门应依据集团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 际,制修订对应制度,制度主要条款不得与集团公司对 应制度条款冲突、矛盾,集团公司制度发布一个月内完 成对应制度制修订,公司制度未发布前参照集团公司制 度执行。 三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对上级单位制度开展适用性 制修订,及时完善本单位制度体系。如上级单位制度具 备在本单位直接适用的条件,三级单位可不再另行制定 但应纳入本单位制度体系。如上级制度无法直接适用, 应依据上级单位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修订对应制 度,制度主要条款不得与上级单位对应制度条款冲突、 矛盾,上级单位制度发布一个月内完成对应制度制修订 本单位制度未发布前参照上级单位制度执行。明确公司及三级单位承接制 度上级单位制度要求和时限
15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结合自身业 务,提出制度制修订计划建议,通过法律事务管理系统 报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各部门 报送下年度制度建设计划建议。各部门应按“少、全、 畅”原则,提出制度建设计划建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计划建议应说明拟制定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 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审核后报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计划建议应说明拟制定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 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16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承办部 门负责起草其职责范围内的制度。 制度起草应当由承办部门经验丰富、熟悉业务的管 理人员起草,并在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发起流程。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主责部门 负责起草其职责范围内的制度。 公司制度原则上应当由本部主责部门经验丰富、熟 悉业务的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起草。 所属单位制度原则上应当由主责部门经验丰富、熟 悉业务的管理人员起草。 
17第二十一条 主责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制度进行审 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部门职责,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 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准则的规范性要求,确保制度草 案符合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内控等要求; (二)制度符合“少、全、畅”要求,制度之间协 调、衔接、一致,相关制度之间内容无冲突、层级设置 合理,上下级、同级制度之间接口顺畅明确,职责权限 设置符合部门职能职责分工; (三)制度对内控、审计、巡视等整改要求有效落 实。新增制度主责部门内部审查 要求。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审查结果应经本部门合规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确 认,并形成制度草案及制定修订说明(附件2)。 
18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将制度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 明(模板见附件3),按OA制度征求意见流程征求相关 部门、单位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修订制度 的,起草说明中应附新旧条款对照表(模板见附件4)。删除根据公司实际,删除此条。
19第二十四条 完成内部审查后,主责部门应将制度 草案及制定修订说明征求法律合规部门意见,以及相关 业务部门、所属单位、专家意见。增加内部审查后征求意见环 节。
20第二十六条 主责部门对反馈意见应认真研究并予合理 采纳,涉及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调研、讨论会、专 题研究等方式进行论证,与反馈部门(单位)沟通协商 如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协调第二十六条 主责部门对反馈意见应认真研究并予 合理采纳,涉及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调研、讨论会 专题研究等方式进行论证。根据公司实际,删除“与反馈 部门(单位)沟通协商,如经 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请示分管领导协调”。
21第二十七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或总法律顾问主要 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公司章程的符 合性; (二)制度之间协调衔接的一致性; (三)制度内容的可执行性; (四)采纳反馈意见和协调处理不同意见的合理性第二十七条 根据征求意见完善制度草案后,主责 部门应将制度草案连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报制度归口 管理部门审查。 制度归口部门应结合主责部门审查情况及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按照“少、全、畅”要求,对制度的合规性 有效性、执行性、衔接性、规范性等进行复审,包括但 不限于:将原3条内容整合为2条。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五)制度用语、体例格式等规范性。 第二十八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制度,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部门协调会,开展实地调研 征求意见,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根据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意见修改完善,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或总法律顾问复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制度送审稿退回承办部门: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现行制度相抵触的; (二)体例结构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具有实质性规范作用的,或者不具有可操 作性的; (四)对制度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承办部门没有 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充分协商一致的; (五)其它违反程序办法的情形。(一)制度立改废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制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合规; (三)制度关于管理界面的划分与权责清单、现行 制度是否冲突、是否协调一致; (四)制度用语、体例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八条 重要制度应组织专题研讨会,由主责 部门起草人、审核人陈述,作为制度审查的重要一环。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并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制度归口 部门可将制度退回主责部门 
22第三十一条 一级制度的决定程序分为下列三种情 况: (一)应当由党委决定的一级制度,提请党委会审 定; (二)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一级制度,提请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度按层级分类履行相应审批发 布程序: (一)一级规定(规则) 1.党的建设、领导干部管理、保密、纪检、巡察等 一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党委会审定,明确制度审批签发程序。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会议审定; (三)应当由总经理决定的一级制度,提请总经理 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二级制度的决定程序分为下列二种情 况: (一)应当由党委决定的二级制度,提请分管领导 召开专题会审定; (二)应当由总经理决定的二级制度,提请分管领 导召开专题会审定。 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审定的制度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按照办法由党委会前置审议的制度, 应当履行前置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或者专题会审议制度草案时,由承办部门作起草说明,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作审查说明。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党委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或者专题会审议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 改,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或总法律顾问审查后履行签发 程序(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定的二级制度需附会议纪 要),并负责制度文本发布前的文字、格式、施行日期的党委书记签发; 2.基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党委 会前置研究并由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3.本部权责清单经分管理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 董事长专题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4.其他一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 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签发。 (二)二级办法 1.领导干部管理、保密等二级制度经分管领导员 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党委书记审定签发; 2.其他二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 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三级细则 三级制度由分管领导专题会审定,分管领导签发。 具体制度层级分类及决策主体在年度制度建设计划 中予以明确。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确认和校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决定的制度由党委书记签署发 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的制度董事长签署发布。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决定的制度由总经理签署发 布。  
23第四十二条 制度修订、废止程序依照制度制定程 序执行。 制度修订不涉及主体内容修改,仅涉及部分文字修 改且有明确依据的,可由承办部门直接发起制度发布流 程,由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或总法律顾问审定后,重 新发布。第三十条 简易程序由主责部门发起,制度归口管 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制度层级分类履行相应签发程序: (一)仅涉及机构名称、日期、序号等小量调整; (二)不涉及权责界面、重要决策机制、主要管理 流程等实质性调整的。 下列情形应履行制度修订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涉及实质性、根本性或体量较大的制度修订;(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修订。明确简易程序使用范围。
24第四十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一)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制度与之不符的; (二)国家政策规定发生调整,制度与之不符的; (三)公司管理体制机制发生变化,制度与之不符 的; (四)其它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估后予 以修订: (一)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制度与之不符的; (二)国家政策规定发生调整,制度与之不符的; (三)公司管理体制机制发生变化,制度与之不符 的;增加相应修订情形。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四)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制度与之不符的; (五)三年以上未修订且内容滞后需修订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或专项检查暴露问题较多事 项的配套制度; (七)其它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的情况。 
25第四十一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 止: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党内法规废止或失效 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制度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不存在或不适 用的; (三)其它应当废止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估后予 以废止: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党内法规废止或失效 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制度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不存在或不适 用的; (三)制度被合并的; (四)三年以上未修订且内容滞后需废止的; (五)其它应当废止的情形。增加相应废止情形。
26第四十二条 制度修订、废止程序依照制度制定程 序执行。 制度修订不涉及主体内容修改,仅涉及部分文字修 改且有明确依据的,可由承办部门直接发起制度发布流 程,由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或总法律顾问审定后,重 新发布。第三十四条 制度修订、废止程序依照制度制定程 序执行。 制度修订、废止涉及权责清单的,应按第第二十九 条规定先履行权责清单审批程序。 权责清单修订内容涉及《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及其清单的,明确制度修订、废止涉及权责 清单应履行的程序。
序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说明
  应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先修订《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及其清单。 
27第四十四条 制度发布实施后,定期对其符合性、 一致性、可执行性、规范性等进行评估,为制度制定修 订提供依据。 制度评估包括两个层面: (一)承办部门评估。制度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执行 情况的检查评估,跟踪、收集、记录制度执行中的相关 问题,记入《制度执行情况记录表》(附件 7),及时修 订完善制度,解决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二)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评估。制度归口管理 部门在各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完 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质量,加强制度执行。第三十六条 制度发布实施后,应围绕“少、全、 畅”原则,对制度的符合性、一致性、可执行性、规范 性、执行情况等定期开展评估,原则上每年一次,为制 度制修订提供依据。制度评估包括: (一)主责部门评估。主责部门负责制度执行情况 的检查评估,跟踪、收集、记录、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相 关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二)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评估。制度归口管理 部门在各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完 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质量,加强制度执行。 针对评估发现的制度设计、执行问题,应及时制修订 制度,适时纳入制度制修订计划。增加制度修订原则和应纳入 制度修订计划情形相关内容
28第三十八条 因制度建设、执行存在缺陷漏洞,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公司相关 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增加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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