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301307):长江保荐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09:56:29 中财网
原标题:美利信:长江保荐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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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美利信科技国际有限公司(Millison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Limited)在卢森堡设立全资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别购买 BIEG Invest Eng. & Bet. mbH,Voit Beteiligungs GmbH,Hendrik Otterbach持有的 VOIT Automotive GmbH 97%股权,以及 BIEG Invest Eng. & Bet. GmbH,Christopher Pajak等 7名自然人持有的 Voit Polska Sp. Z o.o.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交割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海波 黄永安



易 杰 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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