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300516):湖北久之洋公司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 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 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 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 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 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 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 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 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分 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 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 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 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上级单位、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的 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舆情管理相关工 作,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 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秘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等作为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 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 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 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公司应做好常态化的舆情 管理工作,积极响应各类舆情信息,快速行动,评估并制定 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 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及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应积极、 真实、真诚解答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 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在 获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办公室在获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当在第一 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向上级单位、中国证监会的 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 长、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理。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 组组长应视情况组织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评估舆情信 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分 公司及子公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 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 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如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 处置中涉及到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 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 方、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公司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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