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300516):湖北久之洋公司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0:35:41 中财网
原标题:久之洋:湖北久之洋公司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
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
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
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
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
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
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
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
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分
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
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
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
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上级单位、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的
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舆情管理相关工
作,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
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秘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等作为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
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
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
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公司应做好常态化的舆情
管理工作,积极响应各类舆情信息,快速行动,评估并制定
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
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及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应积极、
真实、真诚解答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
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在
获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办公室在获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当在第一
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向上级单位、中国证监会的
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
长、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理。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
组组长应视情况组织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评估舆情信
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分
公司及子公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
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
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如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
处置中涉及到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
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
方、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公司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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