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创视讯(300264):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0:46:42 中财网
原标题:佳创视讯: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及其
衍生品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
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
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沟通工作及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
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协助舆情工作组收集公司相关舆情信息,及时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
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
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
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以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
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
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
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
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
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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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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