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603025):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定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按照董事会授权权限审议批准投资事项。 (三)审议公司为扩大现有经营规模而实施的对内投资,包括技改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含装修)等事项。审批权限为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以上且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交易涉及的损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上且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万元。前述审批权限须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 (四)审议公司重大融资事项(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公司债券、质押与抵押事项除外)。审批权限为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50%低于 70%之间时的全部融资事项,按照董事会审议权限需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50%时,涉及的融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或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 50%时,涉及的财务费用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前述审批权限须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 (五)审议重大诉讼事项。审批权限为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且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或案件诉讼仲裁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万元的诉讼事项。前述审批权限须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 (六)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八)审议公司资产处置(主要指资产转让、资产出售、资产报废)。审批权限为涉及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总资产的 2%以上且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或产生的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2%以上且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或产生的损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上且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万元。 前述审批权限须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 (九)审议公司核销资产事项。审批权限为涉及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以上且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或涉及的损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上且 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50万元。前述审批权限须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 (十)审议公司质押、抵押事项。审批权限为涉及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且 30%以下。 (十一)审议对外捐赠。审批权限为捐赠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10%以下,且超过 100万元的;或超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万元但超过 100万元的。 前述审批权限须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 (十二)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十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负责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的证券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证券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 (三)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所有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公司新增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 由证券部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证券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需要时将讨论或审议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人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中与股票上市有关内容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0月 24日 本细则于 2012年 3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24年 4月第一次修订,2024年 8月第二次修订。2024年 10月第三次修订。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