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603025):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来访与投资者调研管理制度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来访与投资者调研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五)高效节约原则: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六条 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证券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管理关系、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事务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八条 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调研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并做出报道。 第十三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需提前3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预约登记。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填制预约登记表(附件 1),预约登记表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填写《来访接待登记表》(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附件 3),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 4),并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适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待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在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接待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本办法于 2015年 8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24年 10月第一次修订。 附件 1、媒体来访与投资者调研预约登记表
附件2:来访接待登记表 大豪科技来访接待登记表
附件3、承诺书 承诺书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信息,未经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如贵公司提出本公司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或者披露有误等情形时,本公司将根据与你公司沟通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调研人员签字: 接待者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