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30056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激智科技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3476号”文核准,公司向17名特定对象发行27,920,000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7,92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087,850.00元。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920,000股,发行价格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9,670,238.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329,761.3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5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如下: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和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基于谨慎性原则,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两年,具体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是公司基于中长期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确定的,在前期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自募投项目实施以来,公司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工作。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调整等外部客观因素及公司业务发展侧重点、产业链规划调整等内部需求影响,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有所延缓,预计无法在原计划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基于谨慎性原则,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两年。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基于谨慎性原则,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两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薛 阳 章江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