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30056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激智科技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3476号”文核准,公司向17名特定对象发行27,920,000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7,92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087,850.00元。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920,000股,发行价格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9,670,238.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329,761.3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5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目实施情况如下: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对各厂区布局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因此公司决定在“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皇吉浦路566号”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888号、畅阳路299号”这一实施地点,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符合公司发展实际需求。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在“光学膜生基础上增加“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888号、畅阳路299号”这一实施地点,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对各园区场地布局进行优化和调整的经营发展需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薛 阳 章江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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