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002116):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8:36:04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海诚: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1 总 则
1.0.1 为依法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1.0.2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和上海本部及所属各级公
司(即投资主体)为取得经济收益而从事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等行
为,不包括实施各类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类投资行为,不包括
公益类或扶贫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动产及不动产不可分
割的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购置项目,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含为扩大
产能而实施的租赁厂房、物业装修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投入等投资
项目;不含房屋装修、车辆及办公设备购置;不含科技平台基础能
力提升等基础性建设及相关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科技创新投入)。

2 股权投资是通过认缴出资额、认购新增股份、受让现有股份
等方式获得被投资单位一定股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新设公司、股
权收购、增资扩股、参股投资等。

3 上述投资项目的处置。

1.0.3 本制度所称总投资额是指投资项目从获取、建成到运营全过
程中发生的全部投资总额。权益投资指项目从获取、建成到运营全
过程中按持股比例需要发生的投资额。

1.0.4 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以下类型项目:
1 境外投资项目(不含为执行境外总承包项目而设立项目公司);
2 总投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境内控股类投资项
目;
3 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境内参股投资项目;
4 开拓新行业或新业务领域的投资项目;
5 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的投资项目。

1.0.5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和主业创新发展方向,坚持聚焦主
业,严控非主业投资;
3 投资要以经济效益为目的,提高资本回报;
4 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5 坚持量力而行,投资规模应当与投资主体资产规模、负债水
平和融资能力相适应,确保投资项目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严禁短贷
长投;
6 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或财务基准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 10%
(可结合实际项目情况,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时期资金成本等酌情
调整);
7 对列入中央企业及上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上的禁止类投资项
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确需投资的,须报上级履行审批程序;
8 各类股权投资不得出现挂靠或代持等违规行为。

1.0.6承担国务院国资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布局发展行动
方案中明确的重点任务涉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相关政策执行。

1.0.7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上海本部和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为投资主体的投资管理。

2 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2.0.1 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行使决策权,经公
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对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行使
决策权。

2.0.2 战略运营中心主要职责为:
1 制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 组织、协调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监测、管理投资计划执
行情况;
3 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包括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
的审核以及重点对项目战略契合度、行业市场、业务定位、运营模
式、交易方案、经济评价、退出机制等方面可行性的审核;
4 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公司总部投资项目业务尽职调查;
5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将投资项目提交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审
批,并报上级审批或备案;
6 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及后评价工作。

2.0.3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研究和分析公司中长期投资及资本运作规划,负责公司资
本市场融资策划;
2 配合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研究论证、筹备和实施工作,重点负
责项目的治理结构设计等方面可行性的研究,提出相关风险应对建
议,规范董事会建设等工作;
3 对子公司上报投资项目的治理方案设计、董事会规范建议给
与指导;
4 参与投资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及后评价工作。

2.0.4 财务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
1 负责投资项目资产评估备案和产权登记管理;
2 参与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研究论证和实施,重点负责项目的资
本结构设计、融资方案、财务分析与预测、资金管理、税务安排等
方面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相关风险应对建议;
3 组织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的财务税务尽职调查及审计、资产评
估备案等工作;
4 对子公司投资项目的资本结构设计、融资方案、财务分析与
预测、资金管理、税务安排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5 负责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指导子公司投资
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
6 参与投资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及后评价工作。

2.0.5 技术研发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 参与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研究论证和实施,重点负责行业技术
发展趋势、技术或工艺先进性/可行性、项目主体及合作方的技术创
新能力、产业化模式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相关风险应对建议; 2 对子公司投资项目的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技术或工艺先进性/
可行性及市场前景、项目主体及合作方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化模
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3 根据需要聘请内外部专家论证相关事项。

2.0.6 法律合规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 参与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研究论证和实施,重点负责项目的合
作主体资格、投资方案及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审核,组织开展项
目总体风险评估与应对,参与合作主体资信分析等工作;组织公司
总部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组织起草项目有关合作协议、章程
等法律文件;按要求组织内部或外部法律顾问编写法律意见书和
(或)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2 对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合作主体资格情况、投资方案的合法合
规性、合同条款设计、总体风险评估与应对(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等方面的可行性和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
3 督导合规管理第一道防线落实“两不得、十严禁”管控要求,
为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开展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提
供服务和支持;
4 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5负责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的法律、合规管理,指导子公司投资
项目的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

2.0.7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为:
1 根据需要组织对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及追责核查工作;
2 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2.0.8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 参与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的研究论证和实施,重点负责组织结
构等方面可行性研究,董监高等人员委派的建议;
2 组织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的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工作;
3 对子公司上报的投资项目组织结构设置方案、董监高人员委
派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9 当投资活动涉及品牌字号、信息化、行政党群等工作时,由
公司总部相应职能和专业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或方案。

2.0.10 子公司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
办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2.0.11 子公司承担其本级及下属子公司投资管理主体责任,履行投
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项目审核及实施过程监管等职责,主要
包括:
1 组织编制、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2 建立投资审核体系,负责对本级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履行
审核、决策程序;
3 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审核、报批;负责下属子公
司投资项目审核、报批等工作;
4 负责本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实施
过程的监管和控制;
5 按照本级及下属子公司投资管理需要,可制修定本单位投资
管理制度,并报公司总部备案。

6 根据上级要求开展投资后评价工作;
3 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
3.0.1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指按照公司投资决策体系对投资项目提出
与立项、可行性研究与评估论证、项目审议与批准等环节的流程、
权限和责任的规定。

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单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
1000万元及以下,以及境内工程服务业务中根据招投标文件需要进
行股权投资、有合理退出渠道、预估利润高于自有资金出资额且自
有资金出资额 500万元及以下的股权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履行投
资项目审核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按照保利中轻授权和董事会对
经理层授权审批;超出上述范围的单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股权投
资项目,由公司履行投资项目审核及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保利中轻
有关规定执行。存在项目投标、合同签订截止日的,原则上子公司
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报公司总部。

3.0.2 公司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审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达到 10%
以上但不超过 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达到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 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达到 0.5%以上,但不
超过5%的关联法人交易事项;
7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8 超过上述决策审批权限的由公司股东大会行使决策审批权,
未达到上述决策审批权限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行使决策审批权;
9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0.3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1 项目筛选与建议
投资主体负责投资项目的筛选和建议,对投资项目建设条件、
工艺技术、市场空间及竞争情况、发展前景、经济效益、投资估算、融资方式、风险及风险可控性、退出机制等进行调研分析;股权类
投资还应对合作方资信情况、履约和合作能力、被并购企业情况进
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项
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报公司总部审批。

2 重大项目立项
重大项目需先行履行立项程序,经公司立项批复后,投资主体
方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合作协议谈判等工作。战略运营
中心经规范性审核、组织总部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后,
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和总裁办公会审批立项申请。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原则上不予立项:
(1)不符合公司或子公司发展战略;
(2)项目方案存在重大不可控风险;
(3)预期投资收益显著低于公司有关规定。

3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已获批准推进和立项的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对投资项目进行
深入考察调研分析论证;并购投资应组织开展对目标企业尽职调查
和审计、资产评估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
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风险
评估和协议谈判。重点关注所处行业与市场情况、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财务和经营现状、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团队水平、与现
有业务的协同性、并购后业务及文化整合难度等。对溢价并购形成
较高商誉项目,应编制专项估值报告,就估值依据、估值方式、估
值的合理性等进行详细分析论证,充分评估商誉减值风险。重大项
目可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进行充分调研、考察、评估
和论证的基础上,联合编制可研报告和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做到内容全面、深
入,所提供的信息客观、充分,数据可靠、依据科学充分,不得做
虚假陈述和故意遗漏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可研报告编
制人员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投资主体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资项目请示报告。内容包含投资项目概况及必要性,投
资金额、持股比例与方式,项目决策过程,主要结论及需请示的事
项等;
(2)内部决策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材料;
(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视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尽职
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等)。

4 项目审核
投资主体应对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后,上报公司审批或备案。战略运营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规
范性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法律合规中心应当对投资项
目提出书面合规审查意见,其他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审核未通过的投资项目,可根据评审意见继续完善相关材料,条件具备后再次提交部门评审,同一投资项目两次审核均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核,并从本年投资计划中剔除。

5 项目审批决策
经投资分管领导确认同意后,战略运营中心负责将项目材料提
交公司党委会研究和总裁办公会审议,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须
在上述会议发表法律及合规审查意见。由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
在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请董事会审议。上级对投资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报审项目经上级审批后,由战略运营中心及时向子公司下达
书面批复文件。不履行审批程序或未经批准,投资主体不可对外签
订合同及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股权出资及转让等实质性工作。严
禁投资主体以任何形式拆分投资项目,规避投资项目审批。

7 公司对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批复有效期为两年,对股权投资
项目批复有效期为一年。批复有效期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投资主
体应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原则上批复逾期后拟启动项目实施的,
必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8 股权投资项目应根据国资委国有产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时
办理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

9禁止投资主体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持股权;禁止接受其他
单位或个人的股权代持委托。经上级特别批准的除外。

4 投资计划管理与项目管理
4.0.1 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原则上年度投
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口径应与财务预算口径相衔接。所有投资项目
均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
进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明确否决的项目,
应当从年度投资计划中剔除。

年度投资计划应列示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分为持续实施项目、
当年实施项目和前期规划项目。持续实施项目指上年启动实施但未
完成,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当年实施项目指已批准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启动实施项目。前期规划项目指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阶段的项目。

4.0.2 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应从严控制,确有特殊情
况的,投资主体需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相应决策程序批准
后,由战略运营中心报上级批准。

4.0.3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原则
1 年度投资计划应优先安排续建项目和安全生产急需项目。续
建项目依据本年度开发进度和资金支付计划安排投资。

2 当年实施项目依据当年实施进度及资金支付计划安排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获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后方可安排资金。股权
投资项目应在完成尽职调查和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后方
可安排资金。

3 处于项目论证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可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费、专项研究
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尽职调查费、资产评估费等。

4 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未完成的项目资金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
应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在下一年度重新审批安排。

4.0.4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要求
1 公司每年末下发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要求,公司总部、
子公司按要求完成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上
报。

2 公司汇总并综合平衡形成本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报上级审批。

3 年度投资计划经上级批准和备案后,公司将按照上级批复的
年度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4 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2)投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水平;
(3)投资结构分析;
(4)投资资金来源;
(5)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6)其他内容。

5 投资主体根据投资项目进度,于每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年
度投资调整计划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公司。

4.0.5 公司对进入实施及经营管理阶段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1 投资主体是投资项目实施与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
管理、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成本和质量控制等事宜;负责股权投资
项目的实施、工商登记、产权登记、股权管理及其他股东权责等事
宜。

2战略运营中心牵头总部相关部门对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履行监
管主体责任,承担监管投资项目质量、进度、资金、采购及招投标、成本控制、项目风险管理等责任;承担监管所投资及并购公司的业
务整合、经营管理责任。

3 公司每月跟踪各投资主体投资项目完成情况,重点监管重大
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各级公司按要求编制投资完成情况月报、季
报、年报上报公司。对重大投资项目,各级公司须单独编制重大项
目进展情况报告,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偏。

投资主体应于每月、每季度 3日前,将上月、上季度投资完成
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说明上报公司。于每年 1月 3日前,将上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上报公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
资完成总体情况、年度投资效果分析、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一般项
目表单介绍、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建议等。

4.0.6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控
1 投资主体应组建项目实施团队,明确项目实施负责人及其责
任,做到权责利对等。

2 投资主体应制定包括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管理的投资项目实
施方案。涉及并购投资的,还应制定并购项目业务整合方案。

3 投资主体的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监
督管理,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展,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投资内
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风险隐患,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战略运营
中心,同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4 投资主体的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对投
入资金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与被投资企业核对有关投资账目,
保证投资的安全。

5 投资主体应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抓好项目设计及概算、施工、采购及招投标等重点环节管控,保证
项目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在控、有序运行。

6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投资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行业工
程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项目工程设计及概算编制,应对初步设计文
件及概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应报
公司备案。

7 工程建设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
验收,原则上应在交付后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类项目竣工验收
由各子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资本金注入或财政补贴
转投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公司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设计变
更或施工变更,需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进行重
大变更的,须按投资项目决策流程报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8 针对股权并购项目,在完成审批程序与股权交割前过渡期内,
投资主体应加强对目标公司监管,对关键岗位人员变动、财务、经
营等重大事项应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防止目标
公司经营偏离正常轨道。股权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及产权占有、变动等相关登记手续。

4.0.7 投资主体是所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投资企业
的治理结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企业监管,对我方董
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董事会出席及表决、投资企业重大事
项决策、报告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明确,通过投资企业股东会、
董事会及我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贯彻落实我方管理意
图,监管投资企业运行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股东报告,
研究应对措施,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4.0.8 投资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应妥善保管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协
议或合同、公司章程、股权(出资)证明、审计与评估报告、法律
意见书、项目决策文件及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4.0.9 投资主体应按要求编制重大节点不定期报告、投资完成情况
季度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效果分析等。

5 投资项目后评价
5.0.1 根据上级投资项目后评价有关要求,公司组织筛选已完成的
部分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工作,总结投资经验、提出管理改善
建议,为后续投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5.0.2 根据管理需要,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开展专项审
计,审计内容包括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
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6 参股投资管理
6.0.1 参股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资新设、股权受让、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吸收合并、资产重组、无偿划转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
形成无实际控制权或与外部单位共同控制的投资行为。

6.0.2 公司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参股投资决策,加强参股
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投资主体进行参股投资,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
程序及申报文件要求,履行参股投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投
资。

1 投资主体应对参股公司及合作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选择经
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
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
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2 合理确定参股方式,投资主体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
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不得对
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6.0.3投资主体要高度重视参股公司章程管理。与其他股东关于公
司重大投融资决策、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大额资金使用、大额合
同签订、重要人事任免、知情权及小股东退出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应以适当方式纳入公司章程。要通过派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审计监督等方式,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参股公
司应按合作协议等文件要求向投资主体报备以下文件或者事项:
1 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投资和经营计划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2 经营范围、方式和经营策略,重大经营事项;
3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
变动;
4 参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含分支机构)及其相应人员规模和构
成;
5 参股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0.4 投资主体应加强参股公司运营状况监管,及时掌握参股公司
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防范风险。

6.0.5 投资主体要跟踪参股公司投资回报情况,定期对参股国有权
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对长期亏损且
扭亏无望、满 5年不分红且不属于战略性培育性企业、存在较大经
营风险的参股公司应列为低效无效资产,及时清退。

6.0.6 投资主体要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参股公司使用投资
主体无形资产行为,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

6.0.7 投资主体进行参股股权转让及处置事宜,须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如参股公司关闭注销、破产清算
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清算及产权注销手续。

7 投资项目的变更和处置
7.0.1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
当重新履行本制度第3.0.3条所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1 项目投资额预计超出批准的概算投资额;
2 项目投资额虽没有超出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但项目资产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对拟投资标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导致投资风险加
大或对投资收益产生负面影响;
3 拟投资标的原因造成的投资谈判、项目进度延期、中止的;
4 其他对项目进度及投资标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7.0.2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申报终止该投资项
目:
1 投资决策失误或市场环境恶化,继续投资会带来更大损失或
严重亏损;
2 主要合作方严重违约,有可能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
3 法律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将产生严重后果;
4 项目出现重大政治、稳定风险,且预计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
的;
5 其它必须终止的情况。

7.0.3 对于已经投资的项目,如项目不再具有战略价值和经济价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转让投资:
1 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3 因公司经营需要,急需补充资金;
4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7.0.4 投资项目处置(包括转让、清算退出)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审批,投资主体在申报前应对拟处置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
明处置的原因、处置收益或损失及其它后果,在对多个备选方案进
行比选的基础上提出最优处置方案,编制形成投资项目处置可研报
告。

7.0.5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应符合《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操作,充分保障国有股东权
益。

7.0.6 股权转让应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规
定,依法合规操作。

8 投资项目合规与风险管理
8.0.1 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要
求,切实加强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项目
风险管理体系。

8.0.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股权类重大项目须编制专项风险评估
报告,其他项目须在可研报告中有单独的风险评估章节。

9 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9.0.1 公司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项
目信息进行披露,由战略运营中心负责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编制有关公告及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10 责任追究
10.0.1 公司根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建
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投资违规行为依
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1 附 则
11.0.1 本制度由公司战略运营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11.0.2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正式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中国
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1.0.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1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因工程业务需要开展的主业参股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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