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002656):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标题:ST摩登: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摩登 股票代码:002656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号德胜国际中心 B座 12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执行司法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2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14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15 八、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17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 1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19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1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20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20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22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23 一、未来 12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3 二、未来 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23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23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23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23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23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23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4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24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24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25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6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7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2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意见.............................. 34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6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37 一、备查文件目录.............................................................................................. 37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37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38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恒泰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泰证券(在香港登记名称「恒投证券」(中文)及「HENGTOU SECURITIES」(英文))H股股票依法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147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融综合投资持有恒泰证券569,895,304股份,持股比例21.88%,为恒泰证券的控股股东。金融街投资间接持有恒泰证券781,367,619股股份,持股比例29.99%,为恒泰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恒泰证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华融综合投资除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外,其下属主要一级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恒泰证券主营业务为证券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为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如下: 2019年9月23日及2019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下发了《关于拟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通知》(上证会函[2019]171号)及《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号),对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及债务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及未充分履行风险控制的问题,实施暂停受理恒泰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3个月(即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止)的监管措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1、恒泰证券管理的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纠纷案 (1)专项计划优先级持有人起诉恒泰证券 2020年、2021年、2022年恒泰证券陆续收到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优先级持有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起诉恒泰证券,要求恒泰证券偿还其本金(分别为人民币6,000万元、人民币13,000万元、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3,5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2,6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收益损失及相关费用。 恒泰证券按照管辖法院安排的时间陆续在管辖法院对上述优先级持有人的起诉予以抗辩。管辖法院陆续判决恒泰证券偿还上述优先级持有人本金损失及收益损失。针对上述判决,恒泰证券先后提出上诉及再审申请,除北京鑫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其他案件的申请均被驳回并已执行完毕。恒泰证券于2023年12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对北京鑫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的二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恒泰证券承担北京鑫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及利息合计70%的损失。2024年5月27日,恒泰证券就该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恒泰证券起诉鸿元石化、庆汇租赁 恒泰证券作为管理人于2016年1月7日设立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单一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本项目原计划于2018年11月4日到期。2017年12月,恒泰证券得知专项计划单一承租人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元石化”)经营处于停产状态,并且鸿元石化已被多家金融机构采取法律程序催收债务。因鸿元石化出现风险无法足额偿付租金,触发专项计划提前终止事件。为了维护本项目优先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1月15日恒泰证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起诉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汇租赁”)和鸿元石化,诉讼请求合计金额约人民币5.3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登记立案。2021年11月17日,因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中止本案审理的裁定。2021年1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的刑事案件做出终审判决。2022年8月11日,恒泰证券同意庆汇租赁要求增加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的申请,同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恒泰证券损失以及诉讼费等。2023年7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恒泰证券起诉。恒泰证券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3月8日,恒泰证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恒泰证券起诉6名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恒泰证券分别与6名客户翁华银先生、江德湖先生、李恩平先生、何琳先生、广州瑞德金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东莞市长久创业投资行(有限合伙)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上述6名客户分别将其持有的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56)股票质押给公司进行融资,与恒泰证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6名客户翁华银先生、江德湖先生、李恩平先生、何琳先生、广州瑞德金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东莞市长久创业投资行(有限合伙)已产生实质违约,违约本金分别为人民币1.24亿元、人民币1.24亿元、人民币1.13亿元、人民币0.87亿元、人民币0.49亿元及人民币0.62亿元,共计约为人民币5.59亿元。恒泰证券于2019年9月起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分别对上述6名客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起正式诉讼,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上述6名客户分别向公司偿付融资本金、待购回期间利息及延期利息,支付因逾期购回证券而产生的违约金,对客户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及其已生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年,恒泰证券与东莞市长久创业投资行(有限合伙)达成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书。呼市中院就公司起诉何琳先生、江德湖先生、翁华银先生、李恩平先生及广州瑞德金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支持了恒泰证券的诉讼请求。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何琳先生、江德湖先生、翁华银先生、李恩平先生及广州瑞德金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0月,恒泰证券收到呼市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法院分别裁定江德湖持有的摩登大道25,765,574股股票及现金红利、李恩平持有的摩登大道23,446,674股股票及现金红利及何琳持有的摩登大道1,120万股股票和转增672万股股票及红利归恒泰证券所有。 3、恒泰证券与新凤祥财务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方拆借纠纷案 恒泰证券与新凤祥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祥”)于2022年3月23日、2022年3月24日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总共达成8笔信用拆借协议,恒泰证券为拆出方,拆出本金合计为人民币3.75亿元。拆借到期后,新凤祥未按约定偿还拆借本金及利息。 经协商,2022年3月28日,刘学景先生、张秀英女士、新凤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凤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祥光集团有限公司和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向恒泰证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上述新凤祥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同日,恒泰证券与新凤祥和上述六主体签署了《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暨展期协议》,约定了债权展期至2022年4月22日。新凤祥在约定的展期到期后依然无法偿还拆借本息。 恒泰证券于2022年5月18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起诉新凤祥、刘学景先生、张秀英女士、新凤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凤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祥光集团有限公司和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凤祥向恒泰证券偿还拆借本金(人民币375,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621,700.00元)和违约金;其他六名被告对新凤祥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被告承担恒泰证券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2022年5月底,呼市中院完成立案。2023年6月19日,恒泰证券收到呼市中院关于该案一审判决书,支持了恒泰证券要求新凤祥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诉讼请求。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泰证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在境内、境外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1、上表中的持股比例为持股主体直接持股之和; 2、上述数据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恒泰证券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恒泰证券持有主要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详见本节“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持有的其他主要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如下:
1、上表中的持股比例为持股主体直接持股之和。 2、上述数据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 八、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2023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关于核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及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号)。在取得上述批复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述批复,华融综合投资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金融街投资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开展股票质押式业务合作,摩登大道股东江德湖、李恩平和何琳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5,765,574股、23,446,674股和17,920,000股股票出质给恒泰证券并融入资金。因江德湖、李恩平和何琳违约,为保障债权利益,恒泰证券向其要求清偿债务,并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2019)内01民初1186、1187、1191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经恒泰证券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德湖质押给恒泰证券的摩登大道25,765,574股股票和李恩平质押给恒泰证券的摩登大道23,446,674股股票及何琳质押给恒泰证券的摩登大道17,920,000股股票予以拍卖。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进行了两次网络拍卖,拍卖的最终结果均为流拍。 经申请执行人恒泰证券向法院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内01执恢2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江德湖将其所持有的摩登大道25,765,574股股票及现金红利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人民币34,126,632元,交付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抵偿其所欠债务。 经申请执行人恒泰证券向法院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内01执恢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李恩平将其所持有的摩登大道23,446,674股股票及红利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人民币31,055,256元,交付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抵偿其所欠债务。 经申请执行人恒泰证券向法院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内01执恢203号之二,裁定何琳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120万股股票和转增672万股股票及红利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人民币23,735,088元,交付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抵偿其所欠债务。 恒泰证券执行法院裁定取得上述江德湖、李恩平和何琳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将累计持有上市公司67,132,248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2%,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触发恒泰证券履行本次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恒泰证券执行法院裁定,对江德湖、李恩平和何琳用于股票质押业务而出质的股份进行强制执行,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计划。但上市公司股东何琳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的115,90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2%)已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保障债权利益,已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来公开拍卖最终结果为流拍,信息披露义务人可申请以股抵债。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对启动司法及处置程序履行了内部审批流程。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恒泰证券执行法院司法裁定所致,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司法程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持有上市公司67,132,248股股票,持股比例为9.42%,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暂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法院裁定所涉江德湖、李恩平和何琳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5,765,574股、23,446,674股和17,920,000股股票已经过户至恒泰证券名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大致如下: 1、2016年8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江德湖、李恩平和何琳三人分别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江德湖、李恩平和何琳三人将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2、回购交易到期后,江德湖、李恩平和何琳三人未履行购回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具一审判决书,判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江德湖、李恩平和何琳三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转增股份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3、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三案陆续提起强制执行。2024年7月4日,李恩平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23,446,674股股票一拍流拍。2024年8月16日,李恩平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股票二拍流拍。2024年8月20日,何琳、江德湖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17,920,000股、25,765,574股股票一拍流拍,2024年9月13日,何琳、江德湖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股票二拍流拍。 4、2024年9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以股抵债申请书。 5、2024年10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执恢204号之一、(2023)内01执恢195号之一、(2023)内01执恢2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法院分别裁定江德湖持有的摩登大道25,765,574股股票及现金红利、李恩平持有的摩登大道23,446,674股股票及现金红利及何琳持有的摩登大道1,120万股股票和转增672万股股票及红利归恒泰证券所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股票均已过户至恒泰证券名下。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而致,并未涉及支付货币资金。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明确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的说明 根据摩登大道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摩登大道主要业务为自有品牌卡奴迪路(CANUDILO)高级男装的研发设计、组织外包生产、品牌推广和终端销售,以及开展国际一二线服装品牌的代理业务。 恒泰证券的主营业务为证券业务,恒泰证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涉及摩登大道上述相关经营业务范围的情况。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摩登大道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如相关监管部门,或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认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有竞争或可能形成竞争关系,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停止或促使相关方停止相竞争或可能形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本承诺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恒泰证券与上市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义务披露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本公司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若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本承诺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过以下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过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泰证券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恒泰证券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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