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60100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009 证券简称: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2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1 优先股代码:360019 南银优2 360024 可转债简称:南银转债 可转债代码:11305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462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8月16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9月2日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4626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710,367,830.19元。 三、 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BNP PARIBAS、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东部机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163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163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普通股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626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6775067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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