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00277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9:40:27 中财网
原标题:康弘药业: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一、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8 三、结论意见........................................................................................................ 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枢纽大街 66号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10楼 10/F, HyQ, Chow Tai Fook Finance Tower, No. 66 Shu Niu Avenue, Qian Hai, Shenzhen 518052,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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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 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 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 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 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2.28元/份调整为
22.18元/份,并以2022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
对象授予合计12.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97元/份。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岗位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九) 2022年7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十) 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 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18元/份调整为22.03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97元/份调整为14.82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 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 2024年5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03元/股调整为21.65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82元/股调整为14.44元/份。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四) 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五) 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当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根据公司确认、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本次注销中,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共计12.00万份由公司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上述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燕华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2024年 10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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