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6030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9:56:31 中财网

原标题:凯众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 明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4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4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9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9
二、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情况 ....................... 19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规定 ................................... 21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34
五、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 ................................................................................... 40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51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5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郭凌峰、亢灵川担任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主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郭凌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管理学硕士。2016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至今,曾负责或参与了西上海IPO、均普智能IPO、旭升集团非公开发行、恒星科技非公开发行、齐峰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亢灵川: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注册会计师。

2015年至2017年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8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协创数据IPO、百通能源IPO、佳源科技IPO、华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恒星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吴康源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吴康源:本项目协办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金融硕士。2022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曾参与了热威股份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周舟、张广浩、刘轶伦、钱深国、徐奕玮。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Carthane Co., Ltd.
股本总额192,125,848股
股票代码603037
股票简称凯众股份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杨建刚
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杨建刚、杨颖韬、侯振坤、侯瑞宏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 7月 3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 9月 9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号
邮政编码201201
电话021-58388958
传真021-58382081
公司网址www.carthane.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汽车零部件、承载轮的开发、生产、销售,从 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的租赁。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一)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844.71万元(含30,844.71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按面值发行。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四)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 +A×k)/(1+n+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0
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1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 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三)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四)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 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5)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公司董事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844.71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1南通生产基地扩产项目27,644.7121,844.71
2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36,644.7130,844.71 
注: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已扣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5,800万元后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十九)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截至2024年10月8日,本保荐机构衍生产品与交易部多空互换账户持有发行人24,520股,为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持股数量较少,且已采取披露、信息隔离的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利益冲突,能确保其他业务开展不影响项目组公正履行相应的职责;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质控及内核三个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立项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质控
项目组在申报材料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开展底稿核查及验收、现场核查、问核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之前,质量控制部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对保荐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底稿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2)质量控制部开展现场核查,采用与项目组沟通、现场访谈、实地查看、审阅工作底稿等形式进行现场核查工作。项目现场核查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现场核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3)质量控制部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对保荐代表人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提交内核会议。

(4)质量控制部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
内核会议讨论。

3、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5)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

(6)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7)内核委员、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8)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9)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4年 9月 26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
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4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悬架系统减震元件和轻量化踏板总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汽车减震元件和轻量化踏板总成扩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悬架系统减震元件和轻量化踏板总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汽车减震元件和轻量化踏板总成扩产项目。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第 50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文件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不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与发行人现有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发行人主业的关系如下:

项目南通生产基地扩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括产 品、服务、技术等,下同)的扩 产是,本项目为公司现有产品聚氨酯 减震元件和轻量化踏板总成生产能 力的扩充不适用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级不适用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 应用领域的拓展不适用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 (横向/纵向)延伸不适用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不适用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7,954.97万元、6,326.23万元和6,645.15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975.45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844.71万元,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844.71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1南通生产基地扩产项目27,644.7121,844.71
2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36,644.7130,844.71 
注: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已扣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5,800万元后的金额。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聚氨酯减震元件和轻量化踏板总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备关键的材料配方技术和车型配套工程开发能力,已与上汽大众、上汽通用、比亚迪、一汽大众、一汽奥迪、长安马自达、本田汽车、上汽乘用车、上汽通用五菱、长城汽车江淮汽车广汽集团、北汽集团、吉利汽车、奇瑞汽车等国内主要整车企业以及保时捷、大众(德国)、奥迪(德国)、通用(北美)、福特(北美)、STELLANTIS集团、本田(日本)、ZF(德国)、BWI(北美)、Tenneco集团、Hitachi-Astemo集团等国际知名整车企业及知名减震器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客户合作关系,客户资源广泛且结构完善,在细分领域占据了较高市场份额。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且独立的采购、销售、生产等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7,954.97万元、6,326.23万元和6,645.15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975.45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844.71万元,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3.71%、19.67%、20.84%,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909.71万元、6,787.24万元以及11,087.82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发行人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7,954.97万元、6,326.23万元和6,645.15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9.01%、7.20%及7.57%,平均值为7.9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且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度财务报告已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会字(2022)第 04276号、众会字(2023)第 04887号和众会字(2024)第 05311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9、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系 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募集资金,其募集资金用途的历次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0、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1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844.71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1南通生产基地扩产项目27,644.7121,844.71
2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36,644.7130,844.71 
注: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已扣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5,800万元后的金额。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12、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按面值发行。

(3)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债券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 +A×k)/(1+n+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0
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1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8)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9)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0)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9)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9)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3、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具体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之“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具体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之“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与汽车行业景气度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汽车底盘悬架系统减震元件和操控系统轻量化踏板总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非汽车零部件领域高性能聚氨酯承载轮等特种聚氨酯弹性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经营情况受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大,而汽车行业与宏观经济的波动具有明显相关性。近年来全球经济受到产业链碎片化、债务水平上升、地缘政治冲突、公共安全事件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复苏仍然羸弱,经济增速较低。美国、欧盟、中国等大型经济体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全球其他经济体由此受到多重不利影响。若未来汽车行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不利影响而进入下行趋势,将造成公司订单下降,给公司主营业务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在汽车减震元件领域,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巴斯夫等企业在市场份额、资金实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的踏板总成业务市场行业内生产企业较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以设计制造轻量化踏板为主,市场上绝大多数企业以生产金属踏板为主。由于汽车行业供应链体系的特殊性,轻量化踏板替代传统金属踏板需要一定的过程,公司将与传统金属踏板生产企业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同时,外资及合资品牌的轻量化踏板总成企业,相比公司更早进入市场,在技术研发、配套开发、市场推广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对公司造成一定竞争压力。

最后,随着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断上升,新能源汽车市场将成为汽车零部件企业的主要业务目标之一,更多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将进入这一市场。同时,由于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油汽车在技术、产品等各方面的差异,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紧跟市场潮流,提高产品竞争力,将面临一定的竞争压力。

3、关税风险

随着贸易摩擦、本土产业保护等因素兴起,美国和欧盟等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影响电动汽车出口。2024年 7月 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在原本的进口车 10%关税的基础上,被抽查的三家中国生产商需要额外承担的税率为:比亚迪 17.4%,吉利 19.9%,上汽集团 37.6%。其他配合调查但未被抽样的中国纯电动汽车生产商需缴纳 20.8%的加权平均关税;其他不配合调查的公司则需缴纳 37.6%的关税。自 2024年 9月 27日起,美国将大幅提高电动汽车关税,税率将从 25%提升至 100%。关税增加对电动汽车出口会造成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相关产品销售。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风险
公司现有材料配方和工艺技术存在被新的产品和技术替代的可能性,或者公司研究开发的新产品因产品质量或者价格等不能很好的满足整车厂的要求或没能及时开发出与新车型相配套的产品,从而面临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带来的风险。

2、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公司在长期研发和生产实践中形成了聚氨酯减震元件材料合成配方相关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公司将上述核心技术广泛应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是公司减震元件业务的核心基础,也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若发生核心技术失密,将会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金属外购件、聚氨酯原料、工程塑料等产品,由于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原材料价格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将影响公司毛利率,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4、产品价格年降风险
由于汽车整车厂在其产品生命周期中一般采取前高后低的定价策略,因此部分整车厂在进行零部件采购时,会根据其整车定价情况要求其供应商逐年适当下调供货价格。如果公司不能做好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和成本管控,积极开发新产品、新客户,将面临产品平均售价下降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

5、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6,620.26万元、19,618.19万元、26,599.25万元和 26,558.8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5.65%、30.26%、38.05%和 40.17%。公司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维持较高水平,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若宏观经济形势和汽车行业发展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下游客户出现经营风险,公司应收账款存在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分别为 188.94万元、814.36万元、5,375.03万元和 5,206.86万元。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系向苏州炯熠出售电控业务形成,若苏州炯熠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不足,存在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6、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1,464.00万元、11,506.03万元、8,263.69万元和 8,166.76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69%、17.75%、11.82%和 12.35%。为了及时响应客户需求,缩短供货周期,公司根据车型需求,适当储备库存商品,由此造成存货余额较大,占用公司营运资金,一定程度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随着下游客户车型生产销售情况的变化,可能存在存货跌价风险。

7、股权结构分散及控制权稳定性风险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总股本为 190,739,848股,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第一大股东杨颖韬持股比例为 12.02%,第二大股东黎明院持股比例为 9.78%,第三大股东杨建刚和第四大股东侯振坤持股比例分别为 6.66%和 5.39%,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为 5%以下。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可能会影响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效率。

公司股东杨建刚、杨颖韬、侯振坤、侯瑞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组成一致行动人,四人合计控制凯众股份 26.53%的股权。同时,四人在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中担任关键岗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均有重大影响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来可能发生部分一致行动人退出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影响控制权稳定性。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877.7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0.78%,系公司收购泰利思资产组所产生。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号—商誉减值》相关要求,于每年度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商誉未发生减值。若未来由于外部环境或内部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泰利思盈利情况不及预期,与泰利思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将可能低于其账面价值,可能导致商誉减值,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19,195.72万元、27,093.86万元、27,058.14万元和27,084.14万元,占各期末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9.67%、59.94%、58.37%和 57.82%,占比较高,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公司仍在持续投入产线建设,不断扩大产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将进一步提升。若未来生产经营环境或下游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存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其他风险
1、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已经公司 2024年 5月 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24年 6月 7日召开的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能否获得审核通过以及何时能够获得审核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2)可转债利息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需要一定周期,募投项目产生效益存在滞后性,而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转股前,发行人需按照可转债约定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项目前期募集资金的运用带来的收益可能无法覆盖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将影响发行人的税后利润,进而导致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

(3)可转债发行导致资产负债率提高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若可转债均完成转股,资产负债率将回落,否则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4)可转债本息兑付的风险
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发行人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发行人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发行人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5)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赋有股票期权的混合性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价、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下修正条款以及投资者的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需要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价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若公司可转债票面利率大幅低于可比公司可转债票面利率,或转股价格显著高于正股价格,公司可转债市场价格将可能低于面值,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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