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688582):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4-031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10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斌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5) 。 4、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5、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0.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59人调整为58人。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06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56万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次作废失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作废失效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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