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688306):海通证券关于宁波均普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普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均普智能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事项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核发《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707.07万股,发行价格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9,919,15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8,966,238.9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9号)。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公司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情况及操作流程 公司募投项目中包含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支出。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时,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均由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统一划转,因此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上述相关款项的可操作性较差。此外,为降低财务成本,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购置进口设备并需用外币支付的,公司通常会结合自有外汇情况,由自有资金购入外汇先行支付。 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为了提高运营效率,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保证募投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降低资金成本,公司拟在所有获批的募投项目付款时,开具适量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有结算方式的补充。在票据到期时定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到期的票据。 为保证账目准确,保证支出的准确性和透明性,并满足监管要求和管理需求,项目相关支出并经原授权审批后,以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方式预先支付上述相关款项,后续再定期以募集资金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等采购支出),通过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分类汇总并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根据《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由相关负责财务人员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合同(如涉及)、付款清单、支付单据及银行回单等,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复核,法定代表人进行审批; 3、置换申请得到批准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公司建立募集资金款项等额置换自有资金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公司应当于每月底将当月台账通知与报送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当通过核查置换申请单、查看相关付款凭证等方式对公司当月台账进行逐笔复核并与公司及时沟通;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此议案,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已对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的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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