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000637):1.董事会议事规则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修订)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董事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设职工董 事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根据公司“三重一大”相关规 定,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内部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 由股东会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均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为当 然委员,另外两名由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选举产生。审计 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决定专门 委员会组成人选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根据董 事长的提名选举产生。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补选。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本经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属下的专门委员 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委 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2日。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 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前款所称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公司章 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时,均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和 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和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缺席董事的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 避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和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缺席董事的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 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 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公 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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