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000637):1.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20:45:10 中财网
原标题:茂化实华:1.董事会议事规则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修订)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董事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设职工董
事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根据公司“三重一大”相关规
定,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内部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
由股东会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均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为当
然委员,另外两名由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选举产生。审计
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决定专门
委员会组成人选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根据董
事长的提名选举产生。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补选。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本经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属下的专门委员
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委
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2日。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
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前款所称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公司章
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时,均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和
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和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缺席董事的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
避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和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缺席董事的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
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
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公
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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