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00203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20:45:17 中财网
原标题:苏 泊 尔: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其中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未达成100%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为286名激励对象共计456,20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在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22年 8月 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实。

2、2022年 9月 1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 9月 21日,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 9月 22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年 10月 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288名激励对象 1,253,500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年 10月 12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6、2022年 11月 11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253,500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2年 11月 10日过户登记至 288名激励对象名下。

7、2023年 1月 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2名暂缓授予激励对象 79,000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年 2月 1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8、2023年 2月 27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79,000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3年 2月 24日过户登记至 2名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下。

9、2023年 3月 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两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 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5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 2023年 6月 29日完成。

10、2023年 8月 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三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 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25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 2024年 8月 7日完成。

11、2024年 3月 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四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 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50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 2024年 8月 7日完成。

12、2024年 10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序号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2(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2021年的 105%。公司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2021年相比上升6.36%,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4所在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所在 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 对象所在业务单元 2022年业绩考

  核整体达成率为 73.11%。公司按照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 成比例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 限售。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浙江苏泊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激励对象 2022年度绩效考核合格。2022年度,28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均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因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未达成100%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成比例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除上述情况外,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56,2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量(剔除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已完成回购注销的股份总量)的34.61%;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86名;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分类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因考核回购注 销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剩余未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首次 授予 部分张国华总经理82,00030,75010,25041,000
 其他激励对象 1,157,000425,451158,549573,000
暂缓 授予 部分徐波财务总监58,00007,25050,750
 叶继德副总经 理、董事 会秘书21,00002,62518,375
合计1,318,000456,201178,674683,125  
注: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将于后续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所需
手续。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均合格且符合公司及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28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苏泊尔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可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其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成比例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程序,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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