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佳讯飞鸿(300213):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4-056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讯飞鸿”)于 2024年 4月 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通智能”)的业务发展需要,为其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以被担保人与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最长不超过两年(含)。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之日起 12个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4月 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为航通智能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348X3 3、法定代表人:何勇 4、成立日期: 2001年 09月 13日 5、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粤兴三道 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 A602、604-613室 6、注册资本:5,500万元 7、主营业务:从事计算机及网络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硬件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通信网络设备、全球卫星定位应用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卫星通信服务;卫星导航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广东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电子公告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服务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服务。 互联网平台;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航通智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航通智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1、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乙方(保证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深圳市航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合同为: 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深分重四综字 20241015第 018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5、被担保主债权为: (1)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 2024年 1月 4日到 2025年 10月 23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 1.4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2)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乙方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 7、最高债权额: (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4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7,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6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376.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62%,均系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无违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10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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