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股东大会(全文) | 股东会(全文)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鞍山森
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鞍山森远路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关于总经理的产
生及变更规定。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
目: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服务,特种设备制造,路基路面养护作业。
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
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物料搬
运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
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工业设计服务,机械零件、零
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喷涂加工,
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环境卫生公
共设施安装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
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
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特种设备制造,路基路面养护作
业。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及
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
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
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汽车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
技术咨询,工业设计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专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喷涂加工,废旧沥青
再生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
装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
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1元。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前述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
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
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锁定期多于1年的,按实际承诺锁
定期限计算)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锁定期多于1年的,按实际承诺锁
定期限计算)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其 |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其
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 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
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
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
征集过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
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
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证;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或罢免提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
前述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前述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前述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
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
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
关系不受影响。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资产抵押、质押;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银行授信贷款;资产抵押、质押;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款事项需经出 |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人民币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该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人民币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该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
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
|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
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认
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股东会将设置会场,除
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
开,并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或国家法律、
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
复股东。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
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选举
非独立董事、监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3.2.5条(如适用)所列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
| 执行人名单;
(七)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
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分配。 |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董事、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亲属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相关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市
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董事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十七)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
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除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银行
授信贷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市
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十七)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
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不得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
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银行授信贷款、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二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三条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
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拟
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制定
具体分红政策时,应根据前述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
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前述规
定时,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比例不足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使用计划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公司应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三)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如下:
(一)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在制定具体分红政策时,应根据前述第一百六十条的
规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前述规定
时,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比例不足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使用计划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提供网络方式
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三)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鞍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鞍山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过”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