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300607):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4-106 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10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2、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26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以内部张贴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公告。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或意见。2023年8月3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3-099)。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8月 30日披露了公司《关 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98)。 3、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认为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 5、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鉴于公司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同意以利润分 配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人民币(含税)进行分配, 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折算的每 10股现金红利=本次派息总额 ÷公司总股本×10股=18,124,499.31元÷424,830,224股×10股 =0.426629元,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0426629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 息日前一收盘价-0.0426629元。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如下: (1)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 0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以上公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7.85-0.0426629=7.81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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