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300607):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监督、检查会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细则,报公司同意后实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有效利用公司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以合理的成本和资金投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总部财务部为中心,对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各子公司财务部就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承担全部责任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财务预测、决策; (三)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科学合理地拟定各项财务计划; (四)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管理;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六)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费,采取合法有效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准确、及时分配股利; (八)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成果合法、规范,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内部监督机构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参与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协同其他部门共同提高公司预算管理水平。 4、负责公司资金筹集,合理调配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防范流动性风险。 5、负责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探索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6、负责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参与公司的投资管理。 7、负责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相关报表和财务报告,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8、负责公司的税务管理。 9、负责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的财务审核。 10、负责公司项目申报和财务数据的统计上报。 11、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分类和归档。 12、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公司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全盘财务管理 1、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2、负责公司资金运作管理、日常财务管理与分析、资本运作、筹资方略、税务筹划、对外投融资筹划等; 3、负责成本核算与控制; 4、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计划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 5、向公司总经理提供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并确保这些报告可靠、准确; 6、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制度,以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 7、监控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8、监控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以确保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实施,批准的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并在控制之中; 9、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中的财务环节; 10、负责组织财务预算、决算并督促实施。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 1、负责分管部门的员工队伍建设,提出和审核对下属各部门的人员调配、培训、考核意见; 2、主持财务体系管理制度的制定,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协调分管部门内部、分管部门之间、分管部门与公司其他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领导下对公司财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财务部的制度建设及制度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财务管理的各项事务 1、负责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2、负责资金管理与控制; 3、负责审计工作的配合及跟进工作; 4、负责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 (三)财务预算工作的执行 1、结合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编制财务预算报表; 2、对财务预算实际执行做出必要的差异分析,促进财务预算工作有效的推行。 (四)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编报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年报信息披露要求,在财务总监的指导下,做好定期报告的编报工作。 (五)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公司各项行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履行工作交接程序。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交接人提供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 (二)会计人员应在上级确定的移交时间前,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 2、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批示、信函、收集整理和制作的工作资料、会计工作日记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为其直接上级进行监交。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其直接上级进行监交,子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其财务总监进行监交;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同子公司总经理共同监交。公司财务总监的交接,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监交。 (四)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 1、实物移交须逐项清点,发生毁损的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2、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由监交人负责将另一份存于交接所在部门。 (七)被撤销、合并公司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向公司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所在子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财务部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公司或所在子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授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会计核算,遵循本章第三节所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报表编制方法。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原始记录是财务核算的基本资料。原始记录必须内容真实、记录完整,书写清晰,数字正确,反映及时,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应当是因经济行为而产生的合法书面文件,包括各类购销发票、收据、银行结算票据、物品收发单证、借(付)款单、财产清单、合同协议、报告(申请)批文,公司内部自制的分摊表、结算表、账项调整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审批程序,并经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第二十六条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打或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二十八条 对发票要实行严格管理。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及时交付对方,作好账务处理。严禁给与业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除责成收回外,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复核会计凭证原则上由录入凭证会计人员的上级进行,对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凭证应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应由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其他人员未经保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翻阅。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结算完毕之后一次性打印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第三节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后续规定。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用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定其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五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计量。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包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予以抵销。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自购买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从合并当期的年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对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时,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三十八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当月月初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但公司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按照实际采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当期的平均汇率折算。 处置境外经营时,将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三十九条 金融工具 公司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 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 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1) 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 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公司可以将本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该项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该金融负债包含需单独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 (二)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及公司决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包括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将支付的对价与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1)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3) 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未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者重新议定合同而且构成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四)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公司在金融负债的现实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六)金融工具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动情况。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 30日,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各类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确定方法: (1)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应收账款连续账龄的原则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或者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如果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转为应收账款,按照应收账款连续账龄的原则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或者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2)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组合:
(4)其他应收款项 对于除应收账款以外其他的应收款项的减值损失计量,公司选择按照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一)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二和阶段三)计量损失准备。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下:
(一)存货的分类 存货分为原材料、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在途物资、周转材料、合同履约成本等大类。 (二)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存货定期盘点,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五)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四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公司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公司联营企业。 (二)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时,调整留存收益。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上述原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的方法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投资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简称“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等进行调整后确认。 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 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除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外,以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结转,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比例结转,因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确认为金融资产,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全部结转。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 (一)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预计可使用年限及估计的剩余价值按年限平均法计算。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后的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 1、公司在建工程的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购入后需要一定程序或试运行时间方可验收的机器设备等。 2、在建工程以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结转为产成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按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核算,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原暂估价值进行调整,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期末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则计提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十四条 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暂停资本化期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4、借款费用资本化率、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按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2、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5、非货币性交易投入的无形资产,以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成本。 6、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如果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果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估计其使用寿命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3、 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4、 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5、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6、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7、与公司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进行减值测试。 (四)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五)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各项费用的摊销期限及摊销方法为:
第四十七条 预计负债 (一)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公司发生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计量。如果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收入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并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确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四十九条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在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且能够收到时确认。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 1) 商誉的初始确认; 2) 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未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公司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第五十一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1)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A、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B、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5)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A、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B、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C、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6)会计政策变更应由财务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7)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B、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C、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董事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等进行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五十二条 会计估计变更 (1)企业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2)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3)企业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4)会计估计变更应由财务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B、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C、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五十三条 会计差错更正 (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A、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B、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2)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3)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后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5)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该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现金的管理 (1)现金的使用和管理既要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又要满足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2)建立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A、公司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现金支付范围内的也尽量通过转账支付。 C、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出纳每天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金。月末由总账会计核对现金是否相符。现金如有溢余或短缺,应及时反映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每月抽查现金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签字确认。现金盘点表应定期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五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应遵循各项银行结算规定,不得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保证各种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2)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开设、撤销银行账户的须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3)财务部应随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结余情况。月度终了,总账会计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要进行审核。 (4)出纳应做好各种银行票据登记,详细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定期检查票据使用情况。 (5)实行财务印鉴分管制度。总部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法人私章。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制度,财务印鉴由两人分管。委托他人保管时要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存货的管理 (1)存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及成本效率原则,尽量减少资金的占用。存货包含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等。 (3)自制的存货过程以标准成本计价,月末执行物料分类账,还原实际成本,存货出库和留存采用月末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4)存货清查盘点制度 1)为确保公司存货账实相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半年度、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以季度为单位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清查盘点由财务部统一组织,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清查盘点工作。 3)存货清查盘点后,及时核查盘点差异原因,编制“存货盘点报告表”。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编制提交责任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按公司相关流程审批权限提报审核批准。 4)存货管理更细化的管理制度参照存货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调入调出、租入租出以及内部转移等,均需报相关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作相应处理。 (2)各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自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每半年度、年度终了需进行全面盘点,并由财务部、资产监管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参与监盘,在盘点过程中发现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相关部门编制盘盈盘亏表,详细说明每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原因,按公司相关流程审批权限提报审核批准。 (3)对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如系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将根据情况处以罚款、赔偿等处分。 (4)对由于达到使用年限、因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符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等,使用部门应及时申请处置。处置必须按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对于报废造成的损失,财务部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作为税(5)盘点固定资产时,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环境安全部应协同财务部,判断相关固定资产是否出现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发生减值,如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应由技术部门、资产监管部门、财务部分析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并做出报告,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会,财务部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固定资产管理更细化的管理制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要求定期编制,按月、季、年及时对内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表 (一)月度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月度报表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完成并报送。 (二)季度报告:包括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三)半年度、年度报告:除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外,还需提供报告格式下各项明细表,编制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信息披露规则及格式编制。 (四)财务部应由专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在各合并范围主体公司完成个体报表、合并主体完成往来和交易对账的前提下,以母公司报表为编制基础,进行合并抵消内部交易事项,完成合并报表的编制及附注编写,并经财务总监审第六十条 公司应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表由会计主办编制,会计机构负责人初审、经财务总监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核,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对外报送。 第六十二条 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15日内报出,季度财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 30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报表应于中期终了后 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 120日内报出。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须遵循披露相关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0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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