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300483):首华转债2024年付息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4-087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华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华转债”(债券代码:123128)将于 2024年 11月 1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张“首华转债”(面值 1,000.00元)利息为 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 10月 31日 3、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息:计息期间为 2023年 11月 1日至 2024年 10月 31日,票面利率为 1.00%。 4、付息日:2024年 11月 1日 5、除息日:2024年 11月 1日 6、“首华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0月 31日,截至 2024年 10月 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首华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年 10月 31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1.50%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 11月 1日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11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首华转债”或“可转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4年 11月 1日支付自 2023年 11月 1日至 2024年 10月 3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华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28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37,949.71万元(13,794,971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37,949.71万元(13,794,971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 11月 1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 11月 1日至 2027年 10月 31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2年 5月 5日至 2027年 10月 31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资信评级。根据 2024年 6月 26日出具的《2021年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355】号 01),经评定,下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下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首华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年 11月 1日至 2024年 10月 31日,票面利率为 1.00%,即每 10张“首华转债”(面值 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10.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首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为 8.00元; 2、对于持有“首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为 10.00元; 3、对于持有“首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 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 10月 31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24年 11月 1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4年 11月 1日(星期五)。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年 10月 3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首华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首华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等规定,自 2021年 11月 7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首华燃气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 58号 3号楼 1204室 咨询联系人:张骞、王竹林 咨询电话:021-58831588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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