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锐丰LOF (168104):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00:56:39 中财网
原标题:九泰锐丰LOF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24年 9月 3日,投票表决时间自 2024年 9月 5日 9:00至 2024年 10月 22日 17:00止。

2024年 10月 23日,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20,371,793.66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39,251,233.89 份的51.90%,达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61,912.69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09,880.97份。同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97.50%,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8500元,律师费 20,000元,合计 28,5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年 10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并据此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改后的《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 2024年 10月 23日起生效,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调整的方案要点如下:

基金合同  
章节基金合同原文内容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号院 1 号楼 801-16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设立日期:2014年 7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限:2014年 7月 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号院 2 号楼 1至 16层 01内六层 1-211室 法定代表人:徐进 设立日期:2014年 7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限:2014年 7月 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8794090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导 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除外);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本部分内容同步修订为与基金合同正文保持一致 

四、本基金的复牌
本基金已于 2024年 10月 23日开市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2024年 10月 24日)10:30起复牌。


五、备查文件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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