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中证100LOF (164508):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00:56:49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富中证100LOF :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修订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四、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5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9 六、基金的备案 ............................................................ 22 七、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7 九、基金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37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40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4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0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8 十四、基金的托管 .......................................................... 61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62 十六、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七、基金的财产 .......................................................... 72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 73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83 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 85 二十二、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95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二十五、 基金的业务规则 .................................................. 104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二十七、违约责任 ......................................................... 109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 110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 111 三十、其他事项 ........................................................... 112
一、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系由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形成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 6月 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 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 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定期定额投资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标的指数 中证A100指数;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
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申购
国富中证100份额 的国富中证1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进行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可选择进行
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国富中证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而言,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本
指 1.00 元;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巨额赎回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上市交易
买卖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及
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买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为;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系统内转托管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跨系统转托管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在发售结束
自动分离
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1份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配对转换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所规定的份额
基金份额折算日
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确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分拆
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合并
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1 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
分级运作期
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
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收益率
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每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国富中证100 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分级运作期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100 A份额依据约定年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
国富中证100 B份额应得资
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产及收益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

转换规则,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以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额
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
转换
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转换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同
基金份额转换日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指令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代销机构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指投
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公众通讯设
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LOF后,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因标的指数名称变更,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应更名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差,同时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五)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含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净值(NAV)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富中证100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其中,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10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根据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富中证100 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富中证1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选择在场外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富中证 1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也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三)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进行计算,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本金及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约定收益;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收益按依据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富中证100 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1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1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 份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
1.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NAV ?1? R?

国富中证100A
当年实际天数
NAV -0.5* NAV
国富中证100 国富中证 100A
NAV ?
国富中证100B
0.5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日}; NAV国富中证100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A份国富中证100A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T日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
国富中证100B
R为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提前终止运作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可申请提前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参与本基金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的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部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

(八)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富中证100 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国富中证100份额,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3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份额所分离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也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及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与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富中证 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A100份额”)申购赎回规则如下。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A1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富中证A1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A1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国富中证A1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国富中证A10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富中证A100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期限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国富中证A10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国富中证A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富中证A1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国富中证A100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国富中证A100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
5、办理国富中证A1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国富中证A100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国富中证A1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在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含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T+7(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如有此规定,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国富中证A100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为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国富中证A100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国富中证A100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含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并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富中证A100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国富中证A100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国富中证A1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富中证A1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5)、(7)项情形的除外)。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国富中证A100份额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国富中证A1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基金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分级运作期内,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富中证100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场外申购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既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国富中证1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或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2、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四)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二)、(三)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一份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每一份国富中证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托管为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50%以上通过)。

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四、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差,同时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中证A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80%;债券、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被动复制的指数化投资方法,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适度运用资产配置调整、行业配置调整、指数成份股权重优化等主动增强策略,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增强策略。为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基本一致,只在股票、债券(主要是国债)、现金等各大类资产间进行小幅度的主动调整,追求适度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目标。本基金在投资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小幅主动调整的主要投资决策依据是对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场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及其对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的分析和判断。此外,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限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也可能发生小幅波动,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密切监控,必要时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为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被动复制跟踪标的指数为主,辅以适度的增强策略。

(1)指数复制策略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 A1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调整,及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的控制。

②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A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方案,及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的控制。

③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如有标的指数成份股由于停牌、市场流动性、法律法规等原因的限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依照标的指数权重买入该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从上市公司的行业归属、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特征、股票风格特征、股票价格收益率的相关性、市场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寻找合适的替代股票进行投资。选择替代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
? 替代股票优先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挑选,如不能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挑选出较合适的替代股票,再考虑从非指数成份股中选择; ? 替代股票的上市公司应与被替代股票上市公司属于同一行业,经营业务相似度较高;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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