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600433):冠豪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4-063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豪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4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先龙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所包含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冠豪高新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同意公司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相关审计费用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其服务质量及相关市场价格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冠豪高新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三)董事会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工作调整原因,魏璐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魏璐沁先生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任小平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届董事会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止。 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冠豪高新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四)董事会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部门职责分工变动,同时结合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董事会同意该议案。 (五)董事会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外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外部审计管理,规范外部审计行为,促进外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股东经济利益,促进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董事会同意对《外部审计制度》修订事项。 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冠豪高新外部审计制度》。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附件:简历 任小平,男,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授,注册会计师。 曾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副主任、财会教研室主任;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嘉成林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香港龙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生态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冠豪责任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佛山华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任小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