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南京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2 |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CEO,下
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董事会有权解任总经理,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总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职
务同时解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总经理辞任或者
被解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总经理
担任法定代表人。 |
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 |
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 |
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注销。 |
7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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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9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10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1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12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
13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4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5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 2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16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以及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17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不得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或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
弃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
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下统称“资产”)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
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发现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三日
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
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
限等。
(二)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
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
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事实等。
(三)董事长接到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
书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
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董
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
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不得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无正当
理由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
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
务。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
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下统称“资
产”)应立即收集证据、提起司法程序、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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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续) |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
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处分决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对控
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五)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
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日内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
资产,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履
行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若董事会怠于行使上
述职权,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
议,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
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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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9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
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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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四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 第四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
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21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连续 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
公司连续 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除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
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
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
22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 |
23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
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
举行。 |
24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六)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六)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
25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
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
26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
27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28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29 |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30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1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32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33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34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35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36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37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38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39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六)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
者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情况或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 |
40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
41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公
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公
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42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43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44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45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46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47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48 |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49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50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51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
52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
53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54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55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 |
56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 |
| | |
57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58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相关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相关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59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
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
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
情况进行披露。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5日
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
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
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
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
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
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
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
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
释和说明。
(五)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
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召集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
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六)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
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
会议记录。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
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
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
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
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5日
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
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
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
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
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
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四)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召集人应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六)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
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
入会议记录。 |
60 | 第八十六条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
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
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 | 第八十七条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
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
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61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62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
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
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应以
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
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就选举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
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
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
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
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
权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
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
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
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 3日将提
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
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及候选
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
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就选举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
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
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
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
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
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算后
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
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
分的表决权。 |
|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
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达到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
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
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
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
选举。 |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
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四)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
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
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达到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 2/3时,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
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本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 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或监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 2名或 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
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
2/3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
行选举。 |
63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64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65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66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67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68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69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70 |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71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相关决
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相关决
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
72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73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
(八)最近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
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 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
(八)最近 3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
议案的股东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
74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
以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
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 |
75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
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
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事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本项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
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
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
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76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77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78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
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
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
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79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80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连
续 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
81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8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 |
8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
8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 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 6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名。 |
85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86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8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88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
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
89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90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91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92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93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9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95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96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一四条第(三)、(四)、(五)、
(七)、(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五条第(三)(四)(五)
(七)(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97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聘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
98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 |
99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100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101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五条第(三)(五(七)) (八)
(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监事。 |
102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103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
104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提名、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提名、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10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06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日以
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日
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 |
107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108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
109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
110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111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112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13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
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
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
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
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
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
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
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满足日常
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在足额预
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原则上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
次。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
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
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
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
供分配的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
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
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以及比例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
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满足
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
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在足额预留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原则上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
次。
重大资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 12个月
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2)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实施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
地或其它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 3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
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
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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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
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
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
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4、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5、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
董事会负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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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
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为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
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 | 6、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管理层
存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
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
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
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该事项须
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
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
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
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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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11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16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117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日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118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电话、传
真、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电话、传
真、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 |
119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
付递送方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特快专递)送出的,
自交付递送方之日起第 3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 |
120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
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
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21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22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公告。 |
123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124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125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26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127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
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128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129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130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
131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132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33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34 | 第二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135 | 第二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136 |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137 |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 |
138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足”、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超过”、“过半”、
“不足”、“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139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140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
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章程备案事项。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