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300193):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18:02:16 中财网
原标题:佳士科技: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4年10月24日,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 事人数不足5人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 事人数不足6人时;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公告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涉 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 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删除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议程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 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 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 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 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 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 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 代表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非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 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 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 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2。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 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 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 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如 拟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非职工代表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非职工代表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 举。在累积投票制下,非职工代表董事和非
 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第五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修订前《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2名,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 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 程》对应条款。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 参照《公司章程》对应条款。
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相关 变更情况或新提案的材料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相关 变更情况或新提案的材料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1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修订前《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以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以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通过。


修订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 应当保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 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 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 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 联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 个人。删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 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 定。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 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 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 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 定。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 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 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六十四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 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 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 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 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 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六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 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证 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 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 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 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 保存。 ……第六十六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 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 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 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 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 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 露的信息的,应以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泄漏该信息。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 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 露的信息的,应以披露的信息为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 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 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 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 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 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 人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 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 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 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 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 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 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 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 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 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 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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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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