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
事人数不足5人时;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
事人数不足6人时;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公告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 |
|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涉
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
见。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删除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议程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
| 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
|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
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
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
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
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
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
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
代表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非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
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
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
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2。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
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
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
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如
拟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非职工代表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非职工代表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
举。在累积投票制下,非职工代表董事和非 |
| 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五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修订前《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2名,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
|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
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
程》对应条款。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
参照《公司章程》对应条款。 |
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 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相关
变更情况或新提案的材料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相关
变更情况或新提案的材料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1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修订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修订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 |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
应当保密。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
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
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
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
联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
个人。 | 删除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
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
定。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
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
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
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
定。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
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
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
|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
第六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
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
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
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
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
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
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 |
|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证
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
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
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
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
保存。
…… | 第六十六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
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
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
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
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 |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
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
露的信息的,应以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
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
露的信息的,应以披露的信息为准。 |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
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 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
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
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
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
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
人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
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
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
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
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
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
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
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
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
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
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