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科移动(68838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387 证券简称:信科移动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6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8 议案一: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8 议案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0 议案三: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3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代表的,须出示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现场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登记处设于大会签到处)。大会主持人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现场提问的,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股东应当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外,本身也应当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十、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针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四、本公司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24年10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5)。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谭湖二路中信科移动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孙晓南先生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宣布会议结束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拟增加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新增关联交易主要为与关联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4年度新增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36,2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现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关联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须回避表决。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议案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期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勤勉尽责,其具备的经验和职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有限责任转为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 0014469 截至2023年末,致同目前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 致同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致同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致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委派项目合伙人:杨志,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 委派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旭杰,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高楠,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成为本所质控合伙人;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0份。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1)致同和项目成员对独立性要求的遵循情况 致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收费(包含2024年度年报审计费用以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级别对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2024年度审计费用将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一致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同意继续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现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议案三: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由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财务公司系公司实际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控制方中国信科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以“立足集团、创新发展”为经营宗旨,致力于为集团所属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并以管理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增强集团资金调控能力,构建覆盖全集团范围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资金集中度,有效降低集团财务成本,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通过内外资源的整合,助推集团产业链的不断拓展和完善,为打造信息通信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团公司提供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支撑。 目前财务公司已开展的业务主要为本外币存款、结算、信用鉴证、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及票据承兑、保险代理、财务顾问等业务。此外,财务公司还取得了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资质。 2021-2023年,财务公司经营状况稳健,各项业务平稳运行,支付结算无差错,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表现良好,近3年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均高于最低监管标准和行业平均水平;不良贷款率为0,资产结构持续优化,信贷及投资等资产质量良好。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稳步推进,持续增强财务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公司日常运行和开展各类业务提供了更好的系统支撑。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9.33亿元,所有者权益12.96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56.3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4亿元,利润总额0.31亿元,净利润0.25亿元。 截至2024年06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5.86亿元,所有者权益12.95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52.82亿元。2024年度1-6月实现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0.68亿元,利润总额0.17亿元,净利润0.12亿元。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署方 公司及财务公司。 (二)双方合作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三)交易限额 1、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最高余额具体如下: (1)协议生效日至2024年期末,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2)2025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 (3)2026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4)2027年期初至协议终止日,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2、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每日最高总余额具体如下: (1)协议生效日至2024年期末,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 (2)2025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3)2026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 (4)2027年期初至协议终止日,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 (四)交易原则及服务价格 1、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中国信科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存款服务 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 3、信贷服务 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其他成员单位发放的同种类授信的利率。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子公司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按照非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在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应按照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该项服务市场公允价收取费用,并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最终服务费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终止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六)协议的生效 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协议双方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生效。 (七)风险评估 1、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1)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公司经审阅后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2、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3、公司应当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2次)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财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八)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已制定了在财务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风险控制制度及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时,服务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金融服务的价格。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现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关联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须回避表决。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议案三附件: 编号: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邮科院路88号 邮政编码:430205 电话:027-87697020 传真:/ 乙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邮政编码:100191 电话:(010)62302309 传真:(010)62301688 鉴于: 1、甲方(证券代码:688387)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乙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金融服务经验,愿意与甲方进行合作并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子公司。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2022第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以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乙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第四条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第五条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 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每日最高余额具体如下: (1)2024年度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2)2025年度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 (3)2026年度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4)2027年度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4、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支取存款时,乙方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5、甲方具有支取存款的自由,甲方有权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2次)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甲方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外币资金的需求,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其他成员单位发放的同种类授信的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办理的贷款业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每日最高总余额具体如下: (1)2024年度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 (2)2025年度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3)2026年度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 (4)2027年度甲方(含子公司)在乙方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七条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按照非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在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照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该项服务市场公允价收取费用,并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最终服务费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的金融业务咨询服务,定期推送金融市场情况简报。 第三章 双方的承诺 第八条 甲方承诺 1、甲方承诺将依法依规履行国家及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要求; 2、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3、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4、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第九条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乙方将每月向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并根据甲方受证券监管部门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4、乙方承诺,在其与甲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在遵守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为甲方享受相关产业政策及项目资金提供便利条件; 5、乙方承诺,在其与甲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借助集团整体信贷优质资源,协助甲方办理综合授信,提供资金渠道支持,降低甲方融资成本。 第四章 保密条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甲乙方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终止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的有关承诺,乙方有权取消第九条第 4款和第5款的相关支持。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武汉市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制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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