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公司回购注销了原授予激励对象的2,382,800股限制性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均由此减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等变动情况,股东权利保护、财务资助、利润分配、减资、清算等内容调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调整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的细化等,并在《章程》中统一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如,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辞职”改为“辞任”,“必须”改为“应当”,“半数以上”改为“过半数”。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
程制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维护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章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15,201,005元,实收资本8,715,201,005
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12,818,205 元 , 实 收 资 本
8,712,818,205元。 |
3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4 |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000万股。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公路桥
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路桥集团)、四
川九寨黄龙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黄机
场)、四川嘉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四川嘉陵)、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经)、四川贵通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贵通),其在
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
…
2024年2月,公司回购注销授予激励对
象的 377,160股,公司股本因此减少至
8,715,201,005股。 |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000万股。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公路桥
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路桥集团)、四
川九寨黄龙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黄机
场)、四川嘉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四川嘉陵)、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经)、四川贵通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贵通),其在
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
…
2024年2月,公司回购注销授予激励对
象的 377,160股,公司股本因此减少至
8,715,201,005股。
2024年6月,公司回购注销授予激励对
象的 2,382,800股,公司股本因此减少至
8,712,818,205股。 |
5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715,201,005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712,818,205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 |
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7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8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严
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
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9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
(七)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
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0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
者确认不成立。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11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12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批准公司单笔实际支出超过
5000万元的捐赠或赞助;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公司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也可
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批准公司单笔实际支出超过
5000万元的捐赠或赞助;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公司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为关联
方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为关联
方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13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14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15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16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17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分别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只需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提名);公司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分别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董
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提
出公司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分散或者集中使用,既可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
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分散或者集中使用,既可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
立董事分别选举。 |
18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19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
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20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对股东大会负责,实行集体审议、
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
责的决策制度。 |
21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及实施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单笔实际支出5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捐赠或赞助。单笔少
于500万元的捐赠或者赞助事项,授权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十)制定公司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决
定公司年度合规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并提出
整改意见;
(十一)审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
要审计报告;
(十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
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所述标准的,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条(十六)项所述标准的,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单笔实际支出5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捐赠或赞助。单笔少
于500万元的捐赠或者赞助事项,授权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九)制定公司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决
定公司年度合规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并提出
整改意见;
(十)审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
计报告;
(十一)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除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
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所述标准
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条(十四)项所述标准的,还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工程建设
类项目单项投资总额达到 50亿元(含)或
出资额达到10亿元(含),矿业及新材料、
清洁能源类项目单项投资总额达到 10亿元
(含)或出资额达到2亿元(含);
(2)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 3
亿元(含);增资项目,出资额达到3亿元
(含)。
以上项目若为公司参股投资的,以公司
实际出资金额计算。
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
助、对外投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十六)规定情形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之比,达到10%以上;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比,达到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
比,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之比,达到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
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工程建设
类项目单项投资总额达到 50亿元(含)或
出资额达到10亿元(含),矿业及新材料、
清洁能源类项目单项投资总额达到 10亿元
(含)或出资额达到2亿元(含);
(2)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 3
亿元(含);增资项目,出资额达到3亿元
(含)。
以上项目若为公司参股投资的,以公司
实际出资金额计算。
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
助、对外投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十四)规定情形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之比,达到10%以上;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比,达到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
比,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之比,达到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
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之比,达到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4.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且未达到章程第四十条(十五)项规定
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交易。
未达到上述第 3、4条款的交易事项,
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十三)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重大事
项,且因执行该决议导致本章程规定的内容
发生变更的,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修订章
程,由董事会直接依据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对
本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并办理在工商或者
其他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之比,达到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4.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且未达到章程第四十条(十三)项规定
情形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交易。
未达到上述第 3、4项的交易事项,授
权给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十二)对股东会决议通过重大事项,
且因执行该决议导致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发
生变更的,无需另行召开股东会修订章程,
由董事会直接依据股东会决议事项对本章
程进行相应的修订,并办理在工商或者其他
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二十一)须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董事会认为应当审议的事项、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风控与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控与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二十)须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董事会认为应当审议的事项、本章程或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风控与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控与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总监;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
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
22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通知或传真、电
子邮件;通知时限不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前两个工作日。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通知或传真、电
子邮件;通知时限不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前两日。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23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
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有特
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表决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24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25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需要设置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层是公
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接受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六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需要设置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层是公
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接受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以及忠实、
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26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
董事长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
董事长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
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27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
28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29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事项发表意见;
(六)就公司拟发行债券、债务融资工
具等其他债权类融资产品,以及公司的年度
授信、担保、融资额度发表意见;
(七)就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以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调整方
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预案发表意见;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选举非职
工代表董事、监事等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
事会认为应当审议的事项、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事项发表意见;
(六)就公司拟发行债券、债务融资工
具等其他债权类融资产品,以及公司的年度
授信、担保、融资额度发表意见;
(七)就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以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调整方
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预案发表意见;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九)向股东会提出更换、选举非职工
代表董事、监事等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
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十二)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
事会认为应当审议的事项、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30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应当明
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3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
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资公开,落实职
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
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
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资公开,落实职
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职工大会审议。 |
32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33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34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3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
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保证公司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结合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
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
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由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方式
进行表决。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以现金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并
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
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保证公司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结合中小
股东的意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并由股东会按照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以现金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36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符合《证券法》规定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
计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37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一家以上证券信息披露报刊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且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有关信息。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
38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
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
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
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
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39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的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的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40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41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第一百
六十三条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42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3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 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 |
44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45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
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
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46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47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48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49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理人。 |
50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除上述对照表中的内容外,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个别文字表述、标点符号及条款序号等调整和修改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10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