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30047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月 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正文 .................................................................................................................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发行的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合规性 ............................................................................. 12 四、结论意见 ............................................................................................................. 16 第三节 签署页 ........................................................................................................... 1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景嘉微”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 2023年 5月 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 6月16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3年 7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部分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发行人 2024年 4月 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年 5月 22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年度向特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本次发行相关授权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2023年6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资本运作。 (三)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3年 8月 2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4年 5月 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41号),同意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准,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主承销商”)担任景嘉微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申购报价、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价格和认购对象的确定、认购协议的签署情况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4年9月30日向深交所报送《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共计339名特定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邮件发送记录、邮寄记录等资料,主承销商于2024年10月9日向339名特定投资者发送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前述339名特定投资者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22家;证券公司13家;保险机构12家;其他机构247家;个人投资者25位。 自认购邀请书发送投资者(即2024年10月9日)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4年10月14日9点前),主承销商收到共计3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即文萍、葛卫东、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承销商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3名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鉴于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有效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且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并于2024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348名投资者发送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及其附件《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申购单》(以下简称“《追加申购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其中包括342名首轮认购时已发送过认购邀请文件的投资者和6名表达了追加认购意向的新增投资者(张宇、田万彪、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晓琪、郭伟松、王政)。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8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定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2、追加申购情况 鉴于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有效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且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以首轮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59.91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在《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主承销商合计收到17名投资者提交的《追加申购单》,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17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的约定提交了《追加申购单》及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定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中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及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定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和认购对象的确定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59.91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0家,最终发行规模为63,986,969股,募集资金总额3,833,459,312.79元。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的签署情况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分别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对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2024年10月17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发行对象于2024年10月22日17:00时前将认购款项汇至指定账户。 2024年10月24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瑞诚验字[2024]第404825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10月22日17:00,发行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20家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景嘉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833,459,312.79元。 2024年10月24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瑞诚验字[2024]第404826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10月23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986,96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59.9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33,459,312.7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536,203.01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23,109.7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63,986,969.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762,936,140.78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网站(http://gs.amac.org.cn)查询,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董易、葛卫东、郭伟松、饶先宏、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田万彪、文萍、吴晓琪、徐澍地、张怀斌、张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2、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产品参与本次认购,该等参与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该等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等参与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该等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6、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鹿秀驯鹿 9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鹿秀驯鹿 9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上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的说明 根据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做出的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接受其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发行前向深交所已报备的《发行方案》,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在《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准,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及其附件、《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发行人发行前向深交所已报备的《发行方案》,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发行前向深交所已报备的《发行方案》,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在《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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