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600801):华新水泥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19:15:36 中财网

原标题:华新水泥:华新水泥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24-025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详情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序号章程原条款拟修订
1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 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含相关附录,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 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 等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含相关附录,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2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中国(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下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2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中国(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下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3第21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 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 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21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 资人发行股票。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应当依 法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履行注册或备案程序。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 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
   
   
   
   
4第24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删除该条款
5第25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删除该条款
6第34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除非公 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 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 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 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 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 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 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 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删除该条款
7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40条 –第42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 对购买或删除该章节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 为减少或 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 
8第44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 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 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删除该条款
9第46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 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 境外代理机构管理。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删除该条款
10第47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 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删除该条款
 股东名册。 
11第48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 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 分。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 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 理由: (一)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二)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三)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 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四)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股东名册各部分 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删除该条款
12第49条 就 H 股而言, 公司必须确保其所有 H 股上市文件包括以下声 明, 并须指示 及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机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 人的姓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 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 人向该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格, 而表格 须包括以下声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 以及公司与每名股东, 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 ......第39 49条 就 H 股而言,公司必须确保其所有 H 股上市文件包括以下声 明,并须指示及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机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 的姓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 向该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格,而表格 须包括以下声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股东, 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 ......
   
   
   
13第51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 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删除该条款
14第52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 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 定处理。 ......删除该条款
15第54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 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任何股东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支付应付的所 有金额的责任。 ......第42 54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 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任何股东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支付应付的所 有金额的责任。 ......
   
   
   
   
16第57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第45 57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有 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 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6)按规定应当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的特别决议;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档的最近一 期周年申报表副本; (9)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 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6)按规定应当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的特别决议;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档的最近一 期周年申报表副本; (9)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7第58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46 58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8第66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67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第54 66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55 67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9第79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78 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67 79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66 78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0第82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 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 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告时间第70 82条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上市规则的前提 下,除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寄送、 以电子形式送出、及/或在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收件 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通讯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或股东向公司提供的电子通讯方式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 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 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告时间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第97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85 97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22第105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93 105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第112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名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 见。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 责。第100 112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 见。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 责。
   
   
   
   
   
   
24第138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第126 138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责令关闭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 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 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25第142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 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第 130 142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 董事连续三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26第150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第138 150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必须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必须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 董事表决同意。
   
   
   
   
   
27第155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 免。第143 155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28第159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第147 159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 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29第162条 除根据本章程第 29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外,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等董事必须 在会议开始时出席并始终在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对下列 决议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外: ......第150 162条 除根据本章程第2729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外,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等 董事必须在会议开始时出席并始终在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过半 数通过,但对下列决议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外: ......
   
   
   
   
   
   
   
   
   
 (二)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二)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30第175条 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审议,报董 事会聘任。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开展工作。第163 175条 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聘任。公 司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审计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聘任。副经 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开展工作。
   
   
   
   
31第18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177 18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2第19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第178 19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侵害公司的合法权利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 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 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侵害公司的合法权利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 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 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十)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一)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3第196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 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 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 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删除该条款
   
34第197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 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 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删除该条款
35第198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 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 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删除该条款
36第199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 员或者机构(“相关人”)作出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作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 未成年子女; ......删除该条款
37第207条 公司违反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 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 者的。删除该条款
38第208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 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删除该条款
39第209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 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 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删除该条款
40第210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 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 ......删除该条款
41第211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 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 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删除该条款
42第213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 验证。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 个月结束后的 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20 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第192 213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 验证。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 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 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
   
   
   
   
43第220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199 220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44第229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 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删除该条款
45第230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大会 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 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 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删除该条款
46第233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定,并报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删除该条款
47第234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 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 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1. 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交代 情况的声明;或者 2. 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 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第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 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 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 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前述陈述副本也可以按照《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遵循有关程序的情况下,以通过香港联 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进行。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 情况作出的解释。第210 234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 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 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1. 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交代 情况的声明;或者 2. 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 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第 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 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 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 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前述陈述副本也可以按照《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遵循有关程序的情况下,以通过香港联 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进行。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 情况作出的解释。
   
   
   
   
   
   
   
   
   
   
   
   
   
   
   
   
   
   
   
   
   
48第243条 ...... 对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 邮件方式送达。第219 243条 ...... 对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前述文件还应当以 邮件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方式送达。
   
   
   
   
49第245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221 245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至少公告三 次。 ……
   
   
   
50第249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225 249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51第25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227 25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 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52第253条第229 253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5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并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本章程第251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227 25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并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本章程第251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53第254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 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 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 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 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 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 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删除该条款
54第256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231 256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5第258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233 258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56第260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35 260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57第266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 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 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 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 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第241 266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或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 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 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 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 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应将前述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效的按其证券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香港。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 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 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 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 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此条第(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 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8第273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第248 273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的修 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章程自公司 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59股东大会本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
60 根据修订情况,对上下文互相引用条款号进行相应修订。
二、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