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19:31:08 中财网
原标题:金岭矿业: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66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拟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金岭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 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
  
  
  
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 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 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 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 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 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 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或者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 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 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 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议 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 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 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 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 议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
  
 将本制度中的“股东大会”改为 “股东会”。
除上述条款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2、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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