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金岭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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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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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
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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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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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
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
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
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
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
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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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或者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 |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
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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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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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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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
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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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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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
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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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议
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
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
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
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
议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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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本制度中的“股东大会”改为 “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