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金 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 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 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应披 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 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 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 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 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 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 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 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 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 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 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本制度关于招股 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 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 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 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 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 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重 大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 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 责具体协调。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全体成员负有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主 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 露资料的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对提供的 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当披露的信息,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 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 作,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的相关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形式审核后,发布监 事会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 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 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 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 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证券部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 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议定期报 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 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第六十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第 三十二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 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 门及子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 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 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 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 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 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 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 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 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 披露的关系。 第六十六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 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必须及时将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 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等),以及合同文本及电 子版文件报证券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 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 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并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 内容。 第六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 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 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 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 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 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 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初稿交相关方审定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必要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核;需履 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 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 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 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董事 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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