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000548):湖南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第6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 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 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 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在网站上公 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 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减持的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 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 (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 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 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 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 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 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 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 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 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 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 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 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 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 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 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内部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监管规则变化未能及时修 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和修 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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