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000548):湖南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19:35:47 中财网
原标题:湖南投资:湖南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第6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
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
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
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在网站上公
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
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减持的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
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
(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
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
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
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
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
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
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
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
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
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
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
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
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
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
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内部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监管规则变化未能及时修
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和修
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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