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000548):湖南投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第6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深交 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报深交所备案 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培训合格证书,并且不得存在深交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 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 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应按照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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